房屋空置,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陈燕玲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生活中,拥有空置房屋的业主不在少数。那么,业主收房后并未入住,能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吗?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案例:李某收房后因个人原因未入住,虽说收房时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李某一直以房屋空置、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李某仍拒不交纳,物业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追讨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主张。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检察官解析: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行为,是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房屋交付后,由业主实际占有,不论其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其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提升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品质,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上。即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按约定对建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日常的维护、修缮、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或某几个业主没有入住、不使用而减少管理成本。因此,只要物业公司为全体业主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检察官小贴士

  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提供了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业主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切不可因为房屋空置、未接受物业服务就拒交物业费,否则一旦引发诉讼纠纷,就得不偿失了。

  (《检察日报》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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