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一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届满或条件成立,才有效)
法言俗语
“如果你戒烟成功,我就送你一套西装” “如果你考上大学,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加购一批雨具” “下个月开始,你来当我们的经理” ……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话,其实这就是《民法典》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前面我们说,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后果,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是否只要符合法律条件就能理直气壮要求相对方履行了呢?当然不是,还有一种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不能任意更改反悔了,但不能立即要求他人履行,还要等待约定的条件实现或者等待约定的期限到来,才能要求履行,如不履行则可以诉诸法律保护。在上述例子中,戒烟就是一个条件,设定条件的目的就是激励或者鼓励对方,如鼓励对方戒烟,鼓励对方好好学习等。在日常生活中, 可以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也可以约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例如,小张和小王约定如果可以将房屋租赁给小王使用,但如果小张的孩子结婚要用这套房子则租赁合同结束。这里的小张孩子结婚用房屋也是附加的一个条件。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人为干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法律对这种行为给予规制,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未成就。
“下个月开始” 是一个终究会到来的日期,如果以一个确定会到来的时间点或期间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限定,就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某租赁合同约定 “该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明年1月1日确定会来到,所以该租赁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约定 “该合同于明年12月31日前终止”,合同就变成了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一直有效直到明年的12月31日。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01
条件不是随便就能设立的,法律规定有一部分法律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附加条件。例如,如果双方彼此负有同种债务在身,一方债务到期,另一方主张抵销,这时不可以附带其他条件。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如天气等,如果是确定发生的事情作为条件,实际是附期限。所附的条件不能是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以犯罪行为作为条件,或者以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作为条件都不可以。
0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前,一定要让条件自然发展下去,不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妄想用外界力量干预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否则就会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自作聪明为了自己利益人为干预,才能维护自身长远利益,维持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
03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期限,设定一个将来的日期是最常见的办法,但要注意日期的可实现性,“一万年以后” 这样的日期超出了人的寿命极限,不能作为期限。如果是设定一个事实发生的日期作为期限,就必须确保这个事实是一个在将来确定会发生的日期,如果不是必然会发生,就变成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04
除了以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有一种类似的行为需要我们注意。如出卖人将一辆汽车卖给司机,但要求司机在出售车辆时优先将车辆再卖给出卖人自己。司机是否优先出卖给原来的出卖人不会影响二人间买卖行为的生效与失效,只是赋予了司机一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义务可以要求违约方强制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