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例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案新确立的罪名,浙江杭州市非法储储存气瓶被查出案例被认定为刑法修正案通过后的第1起危险作业罪案例。

以往我们常见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就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触及刑法第134条描述的三种情景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了两例危险作业罪案例,应急管理部也是希望通过这两例危险作业罪案例能够推动安全隐患的整改,促使安全生产条件的好转。

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1月28日的联合检查中发现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戊烷储罐仓库,其中戊烷储罐仓库未按照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当时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该设备,并且立即进行隐患整改。

然而在3月进行巡查时发现,该物料储罐储存有26吨戊烷,该企业并没有停止使用,询问也没有进行整改,戊烷应该是属于甲类的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泄露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这种行为也就触发了刑法第134条第2种情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情感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因此当地公安局对该公司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指导案例之后,将会有更多的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情况,希望刑法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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