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王勇:正确把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

作者介绍:王勇,中央党校党章党规中心副主任,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包含国家法律体系,也包含党内法规体系。二者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重大差别。

一、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一致性

在我国,国家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党内法规的价值取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均统一于人民利益福祉这一最高目标之下,因此具有同质性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取向。基于二者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就需要做到二者的紧密结合,形成合力。这样,在我国驯服公权力的制度笼子就有了一个显著特点,即它是由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纪共同铸就的,是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双轮驱动。这个双轮驱动,要求二者在约束公权力的制度设计上,应遵循相同或相似的基本原则,相同或相似的民主程序,或者说在制定良“法”的规则上,二者具有统一性。

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对实践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意识到,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二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均不可或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略和手段,“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要意识到,国家法律的建设与党内法规的完善,都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三是在具体实施上,二者要相互促进。

二、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也存在重大区别,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毕竟是不同的,二者在内容、制定主体、调整对象、适用主体、适用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制定主体方面,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的党委组织。在调整对象方面,国家法律调整的主要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适用对象是全国的公民和组织,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党内法规调整的主要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适用对象是党员、党组织。在适用主体方面,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对它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适用主体是国家机关;党内法规的适用主体则是党的组织,并且根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及具体内容的不同,享有适用党内法规主体资格的党组织是有区别的。在适用原则方面,党内法规是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的;国家法律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保障的。此外,相比国家法律来说,党所制定的规则对它所调整的对象具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因此,不可将党规与国法混同,更不能用党规代替国法。

三、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需要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首先,需要思想上的高度重视。我们要从思想上高度认同和重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依靠国家法律治理国家,依规治党要求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须有法度。其次,以完善制度体系为抓手,共同推进二者制度体系的建设。具体说来,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依法治国有法可依;在党内法规制度层面,需要建成党内法规体系,让管党治党,有规有矩。再次,要做好二者的衔接工作,才有助于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形成合力。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一体建设问题,实质是党与国家关系的互动问题,这需要建立机制,让二者有效衔接,确保形成合力。特别是待条件成熟后,要让部分党内法规的内容可以转变成国家法律,把党的意志转化成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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