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期间,我就离不了婚,分不了财产?
戴金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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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185米,月工资4、5万,我的收入也不错,平均下来每月也有几万,比他的少一点,我跟他有个孩子,但是他外面有人了,比他小20岁,那姑娘才20岁出头。我跟那姑娘沟通过,那姑娘说喜欢他,但是我感觉不像真喜欢他,毕竟年纪差那么多。
我发现之后,他给我写了一张保证书,说再也不见那个姑娘了,否则所有的财产都归我,孩子也归我,他净身出户。但是最近,我发现他又跟那个姑娘联系了,而且还转钱给她了。
之前,他打过我,只有他妹妹知道,没有去看医生,然后他给我写了一张保证书,不再打我,于是我原谅他了。
家里已经聘请了阿姨,但是他总是关注这个杯子没有洗,地板没有拖,碗没有洗,却从来不考虑我为他父母在三亚买房,在医院照顾他父母。
现在我不想忍了,我想要离婚,我想要按照承诺书的内容,把孩子留在我身边,我们有二套房子,一套是我父母全资买给我的,登记在我的名字,一套是登记在他的名下,他支付的首付款,共同还贷。但是跟他沟通离婚的时候,他却说承诺书是我逼他写的,孩子需要归他,房子最多一人一半,但是我感觉特别想离婚,因为这样就不会耽误他和那个姑娘在一起的时间。
听她说完这些话,我心里默想:他还有什么值得你为他不舍,离开了他,或许你可以活得更好。在我的判断标准中,这就是典型的渣男。关于感情问题,我不再做评价,毕竟男女的感情问题总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评价的人实在太多。但是我实在为她感到不公,从律师的角度给她一个利益最大化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她不会因渣男而让自己输的那么彻底:
一、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虽然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相关的描述很多,但是实践中,法院衡量的标准一般下是综合衡量哪一方更利于孩子的抚养和成长,就判归那一方抚养。当然稍微大一点的孩子,法官还会考虑到孩子自己的意愿问题。
二、关于是否可以顺利离婚问题
离婚可以协商确定,然后写离婚协议书,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一般情况下,只要协议上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政局一般就会给离婚证,这种方式离婚比较简单。
若是协商不成,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法院也可以强行判离婚。法院判离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实在第三方看来,是很难判断。不过法律和法院在实践中会有约定成俗的标准。
关于感情确已破裂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院还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出具了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后附全文)
从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出轨不并是法院判离的直接标准,还需要综合其他的证据来辅助,形成证据链。
当然法律也不可能细无巨细的规定,关于感情确已破裂,又找不到证据的情况,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次离不了,隔6个月再起诉,毕竟起诉本身就是感情破裂的证据。
三、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
1、能协商的,协商约定分割财产,若是涉及房屋登记情况的,尽量约定违约责任。
2、若是不能协商的,法院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是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若是存在过错问题的,还会考虑到过错方的问题。(后附婚姻法具体条文)
从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字面意思上看,很难判断出,出轨就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定属于“少分或者不分”的类型。
法律法规是人写的,人是活的,关于财产分割涉及到具体的金额,一定需要慎重分析和考虑。虽然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判断随着时代的变化,内涵也不同,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即使在婚内买的房,也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需要看出资情况等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分析。若是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务必咨询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能丢了感情,又丢了财产,即使在世界杯期间也不能让自己输的那么彻底!
法条链接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附:2、婚姻法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