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民事赔偿22万元如何获得?
案号:(2020)鄂05民终2553号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4日6时55分许,刘某驾驶鄂E×××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本市××路××路路口时,与田某某驾驶的宜昌B38773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到葛洲坝中心医院治疗5天。之后转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5天(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3日)。出院诊断:1.左足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2.左足舟骨骨折;3.左骰骨骨折;4.左多发跖骨骨折;5.左足楔状骨骨折;6.左跟骨骨折;7.左距舟关节脱位;8.左腓骨骨折;9.踝和足皮感觉神经损伤。医生建议:正常饮食,适当注意营养;术后外固定支架固定三月,期间行不负重,左下肢功能锻炼;出院后定期复查,术后三个月后视骨折愈合情况去除外固定支架及钢针;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住院费用约需要1万元左右;足部多发骨折脱位,后期有创伤性关节炎或者再脱位的风险,后期有可能行足部部分关节融合术治疗;出院后休息三月,期间需一人护理,不适随诊。鄂E×××号重型货车系刘某所有,该车在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田某某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过程】
田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身边亲戚朋友介绍委托了其他的律师事务所,无奈7个月过去了,既没有立案通知,律师也没告知案件的进展,只通知田某某去做个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想多和律师沟通一下情况,得到的回复也只是等,田某某内心焦灼不已,在机缘巧合下接触了本团队律师,律师通过丰富的经验和过硬的专业水平认为,田某某足弓受损可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田某某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一审无异议,二审对伤残鉴定等级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田某某收集证据,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23679.14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伤残鉴定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关于伤残鉴定等级的问题,虽然田某某已经做过伤残鉴定构成一个十级伤残,但是团队律师通过丰富的经验和过硬的专业水平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田某某左足受伤可构成两处十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也验证了律师的判断。二审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结合诊断证明资料及各项鉴定依据,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认可田某某鉴定结论;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问题,原告田某某已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居住在城镇,其主要收入亦来源于城镇,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田某某医疗费25436.2元、误工费为41887.02元、护理费22799.4元、营养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902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780元、后续治疗费16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154.12(9511.92+2642.2)元、车辆维修费485元、病历资料复印45元、等合计223679.14元。
我们可以学到以下几点:
1.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及时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
2.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情况,一定要在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超过三日,将失去复核的权利;
3.保险公司在伤者住院期间,可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垫付医疗费,也同时可以在商业险的范围内垫付一部分费用;
4.在与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的时候,差距非常大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再继续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的时机都会影响伤残鉴定的等级;
6.农业户口不一定按农业标准赔偿,收集证据可按城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