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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4月初,我和客户去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结账的时候,开了一张发票,这个饭店开出的发票的税率为“免税”,于是,我跟开票人员说,这个发票开的有问题,现在已经是4月份了,餐饮业“免税”优惠已经没有了,不能再开“免税”的发票了,应该开带有税率/征收率的发票,那个开票人员说,我们没接到公司财务的通知,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开的。
那么,一直这样开就是对的吗?我们看一下政策依据吧:
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也就是说,从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老板个人名下办公房无偿给企业使用,可以吗?需要缴税吗?
解析:可以无偿使用,但是需要缴税。无偿使用虽然是可以的,但是无租使用并不代表无税。
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房产税是需要由使用人从价计征代为缴纳。
依据1:《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包含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是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当做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分红需要缴税吗?如果需要纳税的话,可以核定征收吗?
解析:需要缴纳,不可以核定征收。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当做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税!
1、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由被投资公司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你单位自然人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收入虽然有的地区可以核定征收,但是分红收入必须单独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老板个人名下有一套办公房,现投资入股给企业使用,老板需要交个税吗?
解析:需要。
用实物资产入股,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纳20%个税,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第一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收到政府发放的以工代训补贴要缴纳哪些税?
解析:以工代训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场所、生产设备,让职工边工作边进行生产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的一种方式。
目前“以工代训”主要有三项目补贴政策:一是新吸纳就业人员以工代训,二是困难企业以工代训,三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以工代训。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1、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以工代训补贴是由财政局发放的,属政府补助范畴,如果收到的补贴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目前取得的以工代训的补贴是与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数量不直接挂钩的,是按符合条件的人员个数取得的补贴,因此该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上述规定,也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以上三个条件不是同时满足的,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本文由“一品税悦”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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