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1年8月5日,杭州中院召开“民呼我为·强制威慑与善意文明并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
——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傅某又利用其作为某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截止案发,被告人傅某隐瞒收入合计9.7万余元。
后法院以傅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傅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接受调查期间,傅某仍以同样方式隐瞒收入合计12.6万元。2020年4月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傅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傅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虽系主动投案,但隐瞒了重要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因傅某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逃匿资金,法院依法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本案中,傅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仅未如实报告自身收入,反而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变更工资账户,从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刑事打击,得以维护法律和判决的严肃性。
(来源:上城法院)
案例二
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某公司与王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公司租金等损失40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王某仍未依法履行,亦未依法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现有的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收获,遂对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对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2018年 11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王某转移名下财产的线索。经法院调查核实,王某于一审上诉期间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购买该股权的款项均来自王某控制下的账户。后李某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上海某公司,转让款900余万元均转入王某控制下的账户。王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夕,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徐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收到购房款100万元。上述1000余万元款项均被王某用于其他用途,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以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予以侦查。
2019年1月2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和更加文明的体现。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上城法院)
案例三
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
——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主要负责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骆某系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吴某系该公司业务负责人。因货款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某印刷公司支付杭州某某纸业公司货款、利息、律师费合计人民币1747937.56元。因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逾期未偿付款项,杭州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扣划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存款177509.03元后,被执行人仍有1590307.53元未履行。2016年9月21日,法院对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胶印机两台、制版机一台、胶订机一套、胶订机机头一台等设备进行查封,并告知骆某、吴某不得对查封财产处置、转移。
2017年2月,骆某、吴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五台查封的机器从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的厂房搬至浙江省海宁县盐仓镇某处,新成立浙江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业务,并使用上述设备继续经营书刊印刷业务,以浙江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收取本应属于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经营款,再转入骆某等个人账户。事发后,法院及时将骆某、吴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1年1月1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骆某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采取“活封”的措施,以保障该企业生产不受影响,通过持续经营的方式获得收益并偿还债务。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新设公司转移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隐匿经营收入,导致企业被掏空而无力偿还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即使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再隐蔽,最终也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对通过另设公司转移资产的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来源:上城法院)
案例四
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
——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夫妻二人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陈某、王某某夫妻平时生活追求享受,但随着生意失败、赌场输钱,生活每况愈下,缺钱的夫妻二人打起了房产的主意。外婆留下一套房,登记在陈某名下,实际为陈某父母居住。2018年6月,他们用假房产证偷换了父亲保管的真房产证,以房屋抵押向刘某借款190万元。至双方约定还款日,夫妻二人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夫妻二人成为被执行人。
因夫妻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夫妻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限期腾房无果后对丈夫陈某采取拘留措施,并让被执行人王某某转告陈某父母,法院将如期对上述房屋进行腾退。腾房当日,王某某和陈某父母都有负面情绪,家中的亲戚也都前来“助阵”,欲阻扰法院腾房。执行干警耐心向陈某父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表示履行法律义务是应有之义,陈父应按时腾退房屋,交付法院司法处置;并严肃告知到场的其他人员,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将依法处置该房屋,若阻扰执行,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将王某某带回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依法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均有收入信息,王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中显示2019年收入为74万余元,仅2019年7月收入就高达16.5万元,但这期间夫妻二人从未至法院履行义务。王某某称,2019年收入分类里53万余元是转账充值金额,20万余元为经营所得。执行干警当即扣押查封了王某某持有的两部手机,现场扣划其账户余额3499元。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将上述扣划款项予以收缴。
2019年12月6日,法院依法对夫妻二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移送拒执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家属代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法院当日作出结案通知。2020年6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020年6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两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摸排各种线索,包括是否构成拒执犯罪线索。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应当切实打击,强化刑事震慑力度,增强司法权威,做到“打击一人,影响一片”,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西湖法院)
案例五
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未经判决确定的债务,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4日,周某某诉郭某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对郭某某应归还周某某的借款211万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0月25日,法院对杭州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郭某某、姚某某、虞某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对郭某某应归还杭州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陶某与姚某某就姚某某诉陶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陶某归还姚某某借款200万元、利息152万元及损失款16万元,总计368万元。
在上述案件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陶某在明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未及时、如实向法院报告个人收入、银行账户变动及合理生活支出情况,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等。2019年7月2日,陶某因虚假报告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陶某仍未履行报告及还款义务,继续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消费等。
经查,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陶某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21.1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抵押贷款、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8万余元用于生活消费。鉴于上述情形,法院以陶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6月24日,陶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2020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年11月11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陶某自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的情节,故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对陶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陶某及其家属主动腾空自住的房屋,交予法院拍卖处置。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被发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情形,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陶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法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并将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消费等,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案例,可以对那些身背债务,却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也说明法院在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方面决不手软。
(来源:滨江法院)
案例六
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
2011年—2013年期间,法院陆续立案执行叶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七件,尚有四件未履行,涉执行标的180余万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多次上门入户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名下除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系集体土地)自建房屋一幢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资产,案件陆续作终本处理。
2019年7月初,法院获悉叶盛村将整体拆迁,经对户籍地为叶盛村的被执行人进行梳理发现,叶某某名下的自建房也在拆迁之列。同年7月4日,执行人员前往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办理了被执行人叶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冻结手续。同年9月,法院得知叶盛村拆迁款已下发,执行人员前往扣划时,却发现补偿人员清单中没有叶某某。
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叶某某为了规避执行,授意其子叶小某代签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于是叶某某户的439112元拆迁补偿款全数进了叶小某的帐户内。
固定证据后,执行人员依法向协助义务人叶小某发出了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要求其限期交付属于叶某某的拆迁补偿款,但叶小某并未及时将相应款项交付法院。
鉴于被执行人叶某某明知自己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通过授意案外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方式,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恶意进行转移;协助义务人叶小某在明知叶某某有被执行案件未履行的情况下,仍配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转移款项、且拒不配合交付,法院于2020年5月以叶某某、叶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叶小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将相应款项交付法院,检察机关酌情对其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17日,叶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被执行人叶某某明知自己有多起案件未履行的情况下,为规避拆迁款被执行,授意叶小某代为签订拆迁协议,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情节严重,二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法律非儿戏,任何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富阳法院)
案例七
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
——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授意其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申请人成功通过自诉途径对其拒执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法院依法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法院经调解,确定被告人姚某某应付陆某某货款428714.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姚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陆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0967元。执行中,法院向姚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018年10月至11月姚某某主动履行案款189264元后,未再继续履行。
后陆某某向法院提供线索,姚某某在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有一处苗圃即将被政府征收搬迁有拆迁补偿。为此,法院立即向桐庐县瑶琳镇人民政府及苗圃所在村委会发函要求冻结陆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后查明,姚某某的苗圃征收款130余万元于2019年10月17日汇入其妻子沈某某的账户,在姚某某的授意下沈某某于当日即将所有款项转移。
2020年7月21日,自诉人陆某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年8月11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陆某某明知其在法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仍指使其妻子代领拆迁补偿款并将款项转移,故意逃避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方面,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实现打击犯罪目的,对于申请执行人掌握充分证据的案件,亦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手段对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准确打击,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公诉+自诉”体系,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有效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来源:桐庐法院)
案例七
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公司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单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的拒执行为亦构成犯罪,被执行人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法院判决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王某某货款86149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10月4日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浙江某建设公司另有多案在执行。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浙江某建设公司收入各类业务结算款共计650余万元。倪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该公司系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仍将公司业务结算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亲属名下账户,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倪某某代浙江某建设公司履行了判决,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020年8月13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浙江某建设公司罚金30000元,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亦包括单位主体。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有收入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裁判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的拒执犯罪行为均予以准确刑事打击,给公司高管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来源:建德法院)
案例八
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法院判决楼某归还董某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楼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董某于2020年8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楼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并于同年8月24日对楼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9月27日将楼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楼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5日,法院发现楼某于2020年9月2日以租赁为由提取公积金10236.84元,遂向楼某短信送达责令交付案款通知书,要求其将提取的公积金交付法院以偿还本案案款,并于同日电话告知其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楼某仍未将提取的公积金款项交付法院,致使本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12月10日,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楼某移送公安侦查。2021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属代为履行部分案款(103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罚。2021年3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楼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尽管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款专用的性质,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其财产属性应在人身属性之前,为了充分保障执行申请人胜诉权利的实现,法律明确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的可执行性。本案被执行人楼某明知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未予以履行,仍然提取公积金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来源:钱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