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传递】企业的强制环境信息披露

【经岚传递】16L54

企业的强制环境信息披露:基于法、德、英的案例分析

——[读论文]之“环境经济政策分析”系列

编译/卜纯雅

本期【经岚传递】所介绍的是来自于法国格拉斯哥大学和罗马尼亚大学经济研究部(Bucharest University of Economic Studies)的Elena M. Barbu, Pascal Dumontier, Niculae Feleagă, Liliana Feleagă共同撰写发表于2014年国际会计期刊(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上的“Mandatory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by Companies Complying with IASs/IFRSs: The Cases of France, Germany, and the UK”一文。

本文旨在研究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法德英三国公司中,报告习惯和国家特性是否会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度。为了研究的可操作性,研究者又用公司的规模替代公司的报告习惯,因为有研究表明规模越大的公司会面临更大的环境风险,因此也会做出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以缓解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另外,研究者还根据公司的所属国分析国家监管,即国家特性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主要分为三步进行:(1)通过分析所有的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的条款,建立一个打分表格,量化公司财务报表中的环境信息(2)分析法德英三国盛行的环境监管体系,确定各国环境管理对非会计环境信息的要求程度(3)运用回归分析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是否因报告公司的所属国(国家监管强度的代替指标)和报告公司的规模(环境报告习惯的代替指标)而异。

【文献综述】

首先由Ball, Robin, and Wu (2003), Ball (2006), Nobes (2006), Bradshaw and Miller (2008), Holthausen (2009), and Kvaal and Nobes (2010)提出,采取一致的会计标准并不必然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公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遵循程度可能存在国家间和个体间的差异,前者是由于国家环境披露监管的不同,后者则由于报告习惯的不同。

而针对公司的报告习惯,后续诸多研究得出了大致的结论:自愿的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规模和公司面对环境风险的大小都成正相关。具体而言,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一是与行业相关联——对环境敏感的公司更有可能披露环境信息,二是与国家相关——取决于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社会、金融、文化和政治环境。但是,前述研究都没有考虑到各项会计准则中对环境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本文贡献】

Branco and Rodrigues (2007) 和Baker and Barbu (2007)的文献综述都表明,目前为止,没有研究将环境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强制实施相联系。因此,本研究将找出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项目,并用以从国别和公司规模的角度分析环境信息披露程度。

【研究方法】

1.分析方法

德英三国环境管理体系

英国:Companies Act of 1985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运营和财务回顾报告中必须包括公司对环境的主要影响的信息。Companies Act of 2006将这些披露要求扩大到大型非上市公司,规定年报的业务回顾部分必须披露关键的环境表现指标,但是仍然给了公司管理者很大的自由选择要披露的信息。

法国:2002年实施的“Nouvelles Régulations Economiques” (New Economic Regulations)规定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提供关于公司环境影响的信息,然而没有对披露信息种类做具体限制。2011年正式实施的Second Grenelle Act of 2009将环境报告扩展至所有500人以上公司开展的污染活动。强制披露覆盖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涉及公司经营对环境(空气、水、排放、能源、材料)的影响,以及公司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和对经济活动负面影响的控制。

德国:没有对环境披露的具体规定,1997年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andard-Setting (DeutcheInstitut Fur Normierung)签署了一份备忘录,规定了公司环境报告中包括的最少的信息量,但后被废除。

综合来看,英、法对所有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都有法律规定,是公司年报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德国只有披露指导,建议公司发布独立的环境报告。但是英法两国间也存在显著的不同,法国的标准提供了一份全面的环境信息披露清单,而英国的企业管理者则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所披露的信息。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国家都对环境信息审计都没有强制要求。

2.理论假设

假设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关于环境问题的政治和社会压力,而该压力会随着公司规模和面临环境风险的增加而增加,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和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可以提出以下假设:公司对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环境要求的遵循程度(1)与公司规模正相关(2)在对环境披露有限制性规定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会更强,而在规定较少的国家(如德国)则较弱。

3.样本选取

样本包括英法德三国中可能与环境问题相关、并进入Stoxx 600的大型上市公司。选取原因首先是,大型公司面临更大的利益相关者压力(stakeholder pressure),因此会比小型公司进行更为彻底的披露;其次,英法德三国都有环境保护的传统,且代表着最大的欧洲经济体,同时也是欧盟内部最大的污染者;最后,样本公司都属于被Dow Jones 和 Stoxx归类为最易面临环境问题的五个行业大类:基础材料、科技、卫生医疗、工业、循环产品及服务。在Stoxx 600中共有35家德国公司、41家法国公司、117家英国公司属于这些行业大类,再从117家英国公司中随机选择了38家公司,以使三国样本数大致相等。本研究采用与Deegan and Gordon (1996), Richardson and Welker (2001)和Cho and Patten (2007)相同的标准,将SIC编码前两位为10、12、13、26、28、29、32、33、45的定义为环境敏感型公司,总样本中包括33家环境敏感型公司和81家环境不敏感公司。

4.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环境披露指数(IAS/IFRS disclosure index)

为了量化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研究者通过分析所有的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整理出了12项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每项内容又被分为货币性信息和描述性信息两部分,每一项部分披露则得1分,不披露不得分,总共24分。在上述12项内容的总得分外,考虑到不同公司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差异,研究者还基于4项环境内容(有形环境资产、环境规定、环境支出、环境或有负债)计算出一个限制得分(restricted score)。

5.实证模型

为了确定国家的环境披露监管和公司规模是否影响公司对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环境要求的遵循程度,采用以下模型(1):

DISC: 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环境披露指数

LnTA: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EE(虚拟变量):=1,若公司对环境敏感

FR(虚拟变量):=1,若公司为法国公司

GER(虚拟变量):=1,若公司为德国公司

根据假设(1),对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环境要求的遵循程度与公司规模正相关,如果α1 为正,则拒绝假设(1)。根据假设(2),德国公司会比英国公司提供的环境信息少,如果α4为正,则拒绝假设(2)。根据假设(2)德国公司也会比法国公司提供的环境信息少,如果(α3-α4)为负,则拒绝假设(2)。最后,因为环境曝光对环境信息披露有正向作用,α2应为负。

为了区别对待环境敏感型公司和不敏感公司做出的环境信息披露,建立了模型(2):

其中EEXFR, EEXGER, EEXUK为交互虚拟变量,当样本公司分别为法国、德国、英国的环境敏感企业时,EEXFR, EEXGER, EEXUK分别等于1,其余变量与上一模型中相同。

β0、β2、β3用于刻画环境不敏感公司在环境披露上的差异,β4、β5、β6用于刻画环境敏感公司的差异。由于环境不敏感公司被认为不会集中披露环境信息,因此β0、β2、β3 将不会有明显差异。相反,对于环境敏感的企业,由于假设(2)认为法国公司会比德国公司披露更多环境信息,如果(β4-β5)为负则拒绝假设(2)。同样,假设(2)也认为英国公司会比德国公司有更多披露,如果(β5-β6)为正则拒绝假设(2)。如果披露指数随着公司规模递减,例如β1为负,则拒绝假设(1)。

6.评分结果

根据Table 4中对每一国家、每一项目的打分结果的分析,法国、英国企业的披露总分较德国为高;描述性信息128的总分也远远高出货币性信息73的总分。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政策项目的披露最多,环境或有资产/负债和环境支出两项次之,而与无形资产、环境罚款和税收相关的信息则披露极少。

Table 5 中分析了样本公司披露的环境项目数量,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的样本公司都没有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涉及的环境信息,一半左右的公司没有披露任何的环境信息。法国、英国对于货币性信息的披露多于德国,环境不敏感型公司则披露信息最少。

Table 6 计算了各项披露内容的均值、中位数及标准差。从总均分来看,无论是货币性还是描述性信息,英、法两国公司的均分都较德国公司高,尤其是货币性信息差异明显;而在限制得分(restricted score)的4项中差异却不明显。

Table 7 计算了模型(1)中的结果。与预期相符的是,α2在数值上始终为正,表明环境敏感型公司会披露更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的环境信息;而α1只对货币性信息为正,因此假设(1)对货币性信息成立,而对描述性信息不成立,这表明货币性信息的披露是与公司规模正相关的。同样,因为对货币性信息的α4为负、(α3-α4)为正,假设(2)也只对货币性信息成立。与预期相符的是α3统计显著,表明法国公司和英国公司提供的货币性环境会计信息相当。以上结果表明,法国、英国的公司对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遵循程度高于德国公司,也许是因为不同国家的环境监管政策差异导致的。

Table 8 计算了模型(2)中的结果,用以区分环境敏感型和不敏感型公司所做出的披露。β2、β3和(β2-β3)经统计都不异于0(do not differ statistically from zero)表明英法德三国的环境不敏感型公司在描述性和货币性信息披露的总得分和限制分数(restricted score)上都极为相近,说明强制环境报告项目上得分的差异主要来源于环境敏感型公司。β4、β5、β6经统计均为正,表明无论在哪国,环境敏感型公司都比不敏感的公司报告更多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中涉及的环境信息。最后,将货币性信息总得分作为因变量统计出的(β4-β5)为正、(β5-β6)为负,说明同为环境敏感型公司,法国公司披露的货币性信息比德国公司多,而英国公司披露的货币性信息比德国公司少;但是同样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描述性信息和限制分数(restricted score)项目。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假设(2)仅对货币性信息成立。另外,β1经统计为+10%左右,表明假设(1)对货币性和描述性信息的总得分和限制分数均成立,证实了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遵循程度随公司规模递增。

7. 结论

在环境报告成为会计实践的一大挑战的背景下,研究者通过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分析,发现尚不存在专门针对环境问题的国际会计标准,但部分现有标准也或清晰或模糊地包含了环境披露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认证、评估和环境支出、资产、负债的报告。本研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举出了公司应当报告的环境信息项目,用以分析来自英法德三国的114家样本公司2007年的财务报告,以量化它们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做出的强制性环境披露。最终结果显示:(1)一半的公司没有报告任何环境信息;(2)环境敏感型公司总体披露情况由于不敏感的公司,差异主要来自货币性信息的披露;(3)大型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比小型公司多;(4)德国公司披露的货币性信息较英法两国公司为少,原因可能来自于英、法对于上市公司和大型非上市公司都有环境信息监管体系,而德国只提供了披露指导意见。

由于公司规模可以看作公司报告习惯的替代指标,则可以引申出结论:对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遵循程度取决于公司的报告习惯,同时也取决于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监管控制。总体而言,研究结果表明,即使实施相同的会计准则,公司与公司间、国家与国家间的遵循程、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方面也不能得到保证,因为会计行为有很多动因,例如监管、强制措施和市场动机等,在本研究中,如果三国的会计准则完全相同,那么三国在监管、强制措施和市场动机方面则就显然差异巨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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