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赃、退赔后被害人能否就未能弥补的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前言

2015年1月12日前,关于刑事追赃、退赔后被害人是否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未能弥补损失的问题,实践中通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认为,被害人在未能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是,学界也有人认为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亦属于刑事判决中可以执行的部分,被害人应该通过刑事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该等争论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的颁布施行而停止。本文结合新法内容,围绕其是否对被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利产生影响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为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之外对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探讨

一、刑事判决已明确追赃、退赔的责任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故而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告人涉及财产部分的责任及范围一经生效判决确定,即属于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应当实现的法益,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害人不应再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基于同一事实再以被告人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主张相同权利。

《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并未吸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而是将其直接删除,故笔者认为即便在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只要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的责任范围、被害人的损失范围、追缴及退赔范围等事实、法律责任等均做出了审查和判断,被害人即可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径行通过刑事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且基于无效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益范围也不应超过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范围,此种情况下再赋予被害人另行起诉的权利并无必要。

二、刑事判决未明确追赃、退赔的责任及范围

虽然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因为各种原因使得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未写明追缴、退赔的责任及范围。在该等情形下,意味着法院的刑事程序未对被害人的退赔责任及范围进行审查或者虽进行了审查但却未在判项部分进行处理,故被害人的该等法益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评价。加之,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故而应当对被害人未被救济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赋予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但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晶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颜擎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晶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故知,如果刑事案件并未对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进行查明及处理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人追偿,该等救济途径不论刑事案件的执行进展如何,只要刑事追赃、退赔未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被害人即有权另行起诉主张相应权利。

三、另行起诉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由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产生的直接侵权后果,只要是指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害,不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而对于这部分法益的救济,刑诉解释同样规定了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依然有权另行起诉。故,本文讨论的另行起诉的范畴与附带民事诉讼调整的法益范畴并无关联,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如何对被害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未弥补损失并不产生程序性的影响。

结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判决并未对被害人退赔责任、退赔范围进行审查处理并在判项中写明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相应权利,当然,被害人已获退赔的部分应在另行起诉中予以综合扣减处理,且本人所论之另诉权利限于被害人向被告人主张提出,被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利的,还应在个案中基于案件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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