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取消考生录取资格也要按照基本法

今天,上海师范大学取消 30 多名研究生拟录取资格,瞬间就等上了知乎热搜,网友们对此问题也都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讨论。

那我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上海师范大学取消30多名研究生拟录取资格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首先,是关于拟录取名单公示的问题。为什么要对研究生怒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的意义是什么呢?

公示的目的与意义就在于监督,让人们群众来监督,而且这种监督是有期限的限制的,公示名单中都会有公示期以及举报方式。在公示期限截止之前,举报者对考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是符合规定的。

期限的限制目的就在于督促知情者尽快举报,时间拖的越久,证据可能会灭失,案件事实就可能无法查清。

一旦过了公示期,院校就不应当受理举报,那怕违法违规事实是真的存在,否则公示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与法律设立起诉期与上诉期的立法目的类似,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就不会受理了,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睡觉的人。

拟录取名单公示的目的在于监督,而不是说过了公示期就以为被录取了,就万事大吉了。公示期与最终的录取没有关系。那怕即使是入学了,如果研究生新生秋季开学后,资格审核时没有取得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学校照样可以取消你的入学资格、录取资格。

第二,是证据问题。学校取消学生录取资格,要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取消录取资格的考生确实泄题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根据规定要取消录取资格。

并且这些证据还要向考生展示,允许考生对证据进行质证。但从目前报道来看,学校并没有将收集到的证据向考生展示。

而且学校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第三,是程序问题。取消研究生录取资格涉及到考生的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考生录取资格的剥夺涉及到对公民重大宪法权利的剥夺,学校必须谨慎对待,在程序上要充分保障考生的陈述与申辩权。

学校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要在程序上允许考生对此进行陈述与申辩,之后才能作出最终的决定。就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写:

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处理决定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件,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上海师范大学却只是通过电话告知考生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取消录取资格。完全剥夺了考生陈述与申辩权,属于程序重大违法,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如果考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我上述所列的事实与理由来看,上海师范大学赢得概率不高,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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