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条 — 第160条 | 总则编: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09条—第132条,以权利清单的方式列举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各类民事权利,规定了权利的取得方式和行使原则。
第133条—第160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成立、形式、效力,突出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一、 条文主旨及要点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109条 【一般人格权】 、110条 【具体人格权】、111条【个人信息保护】
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人格权,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
回应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问题,单列第111条强调个人信息的保护,考虑个人信息之于隐私的密切关系,可视为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双重保护。
112条【身份权】
113条【财产权平等保护】
于不同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同样受法律平等保护。与第4条平等原则一以贯之。
114条【物权的概念】、115条【物权的客体】、116条【物权法定】、117条【征收征用】
物权编的基础。征收或征用的法定条件。
118条【债权的概念】、119条【合同之债】、120条【侵权责任之债】、121条【无因管理之债】、122条【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没有设置债编,仍规定债权之概念、分类。民法典坚持法律务实,将理论的完备性留给学术。
123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124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125条【股权等投资性权利】
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民法典列举民事权利清单以示保护之信心,以此条总括表明我国民事权利体系具有开放性,权利不止于民法典之列举。
127条【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28条【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上图: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130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131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132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4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3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突出了“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素。
更正逻辑上的错误,调整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了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节 意思表示
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139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140条【意思表示的形式】、141条【意思表示的撤回】、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生效前方可为),撤回不是撤销;意思表示的撤销见民法典476条【要约的撤销】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规定了三个有效要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要件不符或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后续条文作出了具体规定。
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无效。
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147条【重大误解】、148条【欺诈】、149条【第三人欺诈】、150条【胁迫】、151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152条【撤销权的消灭】
民法典新增可撤销的情形:第三人欺诈,列举了五类可撤销情形和撤销权行使途径:仅限法院、仲裁机构。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放弃撤销权或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理论:因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性质决定)。
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仍未作出明确辨析的标准,实务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解读,如九民纪要。
154条【恶意串通】
行为无效。
155条【无效或被撤销行为的自始无效】、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157条【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
效力判断的溯及力,自始无效。
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财产相互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59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当事人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附条件、附期限。当事人不当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情形时的法律拟制。
上图: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图
二、民法典学习进度
你已经学习了民法典条文122条(含各编6条),进度为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