峻峻:丢失公款,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直接核销么?

近日,在某场国家级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中,一位年龄很大、辈分很高的二级教授介绍他当财务处长时候的经历:单位同事出差,带了很多备用金,不幸被盗。他作为财务处长,一是好言安慰同事,二是组织单位上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将被盗款项作为费用核销。该教授兴高采烈的讲述这段经历后,有点欣欣然,觉得自己即坚持原则,又懂得人情事故。台下学员一片哗然,觉得二级教授明显违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单位遇到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一、制度依据
对于现金丢失处理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其中: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二)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三)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
  1. 核销权限在财政部;

  2. 核销需要准备若干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

      二、会计处理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 过“1902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1902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1001库存现金”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
借:1218其他应收款
贷:1902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
借:5301资产处置费用
贷:1902待处理财产损溢
峻峻心得体会:
一、不论什么级别的教授,不过只是熟悉某个局部领域的知识,而要处理复杂问题,万不可主观臆断;
二、学术问题、政策问题和执行问题,要区别对待,直接让学术专家对接实际操作,必然是灾难性的;
三、财政部之所以严格要求,就是害怕出现此类内部开会的情况,一旦遇到本案中的情况,必然会鼓励一些人铤而走险,丢一万元可以核销,丢十万元是不是也可以开会核销?
四、后续报表信息披露环节,要重点陈述现金短缺的原因和单位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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