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要12万元彩礼,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法治搬运工 今天

来源丨山东高法

吉林省长春市22岁女子郎某迪

因索要12万元彩礼,

将亲生母亲张某燕告上法庭。

6月18日,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认为,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郎某迪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燕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张某燕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女儿的生活,法院一审驳回郎某迪的诉讼请求。
女儿因12万彩礼将母亲告上法庭
据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张某燕和原告郎某迪系母女关系,2007年5月张某燕离婚后,郎某迪一直和母亲居住生活。2018年8月,郎某迪与男友确立恋爱关系并在男友家举办订婚宴,其男友家通过中间人交给张某燕彩礼款12万元。郎某迪与男友于2018年8月底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月生育一男孩。
郎某迪向法院诉称,当时彩礼款12万元由张某燕保管,其出嫁前张某燕承诺给付2万元嫁妆,加上之前的彩礼钱,张某燕共计掌控了其14万元彩礼和嫁妆。郎某迪结婚后多次向张某燕索要过彩礼钱和嫁妆钱,但张某燕每次都只给几百元或几千元,就是不提返还12万元彩礼的事。
郎某迪称,其结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一直在家没有工作,生活拮据。张某燕拖欠彩礼钱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郎某迪结婚后至起诉前,张某燕给付其的钱款已经抵顶了嫁妆钱,张某燕尚欠其12万元彩礼钱未给。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燕归还其彩礼人民币12万元整。
张某燕辩称,因郎某迪年龄太小,其起初不太同意她结婚,所以就要了12万元彩礼,其收到彩礼后将钱存到了银行,当时郎某迪同意彩礼由其保管。“她当时说只要同意她结婚就把彩礼给我当抚养费了,之后我就同意二人结婚了,后来我跟她说,12万元就算是你给我的抚养费,我就你一个女儿,反正到最后还是你的。”
张某燕称,其替郎某迪偿还贷款、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以及多次给郎某迪转账后,彩礼钱现在还剩余大约3万元,剩余的这3万元其同意给郎某迪。张某燕还称,其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郎某迪上学、生活的费用都是其个人承担,生活来源主要是打零工。另外其有3亩地承包出去,承包费一年约1000元,其没有房子,目前独身租房生活。
法院一审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告张某燕收取的12万元,系郎某迪男友的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
该案被告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被告张某燕与原告郎某迪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在原告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原告结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原告现金67620元。
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张以上款项系被告赠与证据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关于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郎某迪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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