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白条”,如何税前扣除?

2021年01月28日 来源:

作者:孟彬

“白条”是老百姓赋予的一个词语,在税法上“白条”称为收款凭证,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的一个名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法规文件可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无需开具发票,开具收款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对方是自然人

2.对方收到的款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对方收到的款项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服务。

对于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纳税,不超过500元;按期纳税,不超过20000元,这里一次指的是一天,一期指的是一月。自然人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就按次计算增值税起征点。

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收款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会计可以记账。

笔者提醒:个人提供了一项服务,收费1000元,不符合增值税起征点,正常应开具发票,但是就提供一份收款凭证,在会计上可以用来记账,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需要调增。注意,由于款项是支付给个人,就会有个人所得税产生,需要进行代扣代缴。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在实务工作中还有一种情形,被大家称为“白条”,就是三联单的收据,也叫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一般用作往来款的凭证,不计入成本费用;但是收款收据也是可以记录到成本费用,并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得收款收据并可以在税前扣除,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方是任何主体均可

2.对方收到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案例:孟彬老师销售一个水杯给大家,合同约定2天之内付款,5天之内交货。

情况一:第3天付款,支付老师违约金100元

情况二:第6天交货,支付你们违约金100元

情况三:买房反悔不买了,支付老师违约金100元

案例中,均是因为违约收取的违约金,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增值税征收范围。

但是在增值税征税范围里有一项特殊的,叫做价外费用,如果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同样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案例中,孟老师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呢?

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1.交易已经发生

2.销售方在采购方取得的钱

因此,上述案例中情况一收取的违约金100元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情况二,情况三不满足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条件,因此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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