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也能要经济补偿?人社部:要满足这个条件

年假不休,能够折算成钱吗?

相信很多小伙伴和小编一样,对这个问题充满了疑问。

针对这个问题,前不久人社部官方微信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官微还特意举了一个例子。

案例

例子: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

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支付相应补偿。

而小陈所在的公司认为,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假补偿。

关键来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人社部官微解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入小陈的案例,可见小陈已经工作10年未满20年,需要请病假3个月以上,才不能享受当年的年假。但是小陈没有休病假满3个月,所以仍然享有年假。

所以公司要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关于年假小编还要再提醒几点~

问题一:年底休假扎堆,没用完的年假能“换钱”吗?

有小伙伴咨询,按照公司规定,年休假必须当年休完,否则过了元旦就作废。那年休假能否跨年使用?如果没有用完,是否可以折算成一定金额?

答:视情况而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带薪年休是有统筹安排权的,换句话说“休不休由职工说了算,但是怎么休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条例》对于用人单位年休假的安排期限及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法律后果也进行了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二:年底离职,但年休假还没有休完。公司是否可以将年休假折算成工资报酬?

答: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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