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归纳总结(安徽为例)精校版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推进表

文件号

试点日期

生产销售产品

核定方法

财税〔2012〕38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2012年7月1日

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皖国税发〔2012〕116号

2012年7月1日

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

财税〔2013〕57号

2013年9月1日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扩大试点

皖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4年2月1日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

投入产出法

皖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5年1月1日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

投入产出法

皖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年9月1日

蚕丝绸、宣纸

投入产出法

皖公告2016年10号

2016年10月1日

购进秸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

投入产出法

皖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4月1日

年糕

投入产出法

要点提示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注意:扣除率原为13%,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要考虑损耗情况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销售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如以高梁生产粮食白酒,扣除率为17%。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安徽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所有乳制品,均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使用“成本法”。目前除酒及酒精和植物油仍使用成本法,安徽将逐步淘汰成本法,改为投入产出法。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这里分为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初级农产品和17%税率货物两种情况,前者扣除率为11%,后者为13%。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初级农产品

A.从一般纳税人取得:

进项税额=发票或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1%扣除率;

(2)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扣除率;

2、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初级农产品

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1%扣除率;

(2)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3%扣除率;

理解: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农产品,扣除率为11%,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销售蚕丝绸。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扣除率为13%,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

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下列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三、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1%。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四、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注意转出的进项应进入期初原材料成本。

例:某茧丝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蚕丝绸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9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假设10000元,计算9月份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计算时分子应加上进转转出的10000元。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六、会计分录

(一)购进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等

(二)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七、期末平均买价的计算方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例: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毛茶、绿茶无库存,5月、6月各购进毛茶100公斤,7月购进毛茶50公斤,生产车间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绿茶,假设毛茶产出绿茶比是1:1,5月,6月未销售,7月销售绿茶100公斤。

请问:7月份销售绿茶时,该如何计算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观点1:按文件公式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0+500)/(0+50)=10;

观点2:7月销售的100吨绿茶,销售了有7月初的库存,公式里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不是指农产品明细帐的期初数量,而是本期销售绿茶对应毛茶的期初数量,本题为200,期末毛茶平均买价=(1100+500)/(200+50)=6.4.

观点3:期初是指试点开始时或者是年初时,不是指月初,发出存货不应影响平均单价的计算。期末平均买价=1100/220=5。5。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观点1,与公式字面理解一致,计算出来的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与原材料发出单价相同,计算简便,但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观点2,克服了观点1的缺点,但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平均买价不同,计算复杂,平均买价受发出数量影响;

观点3,计算的单价是累计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最简便,原材料购买单价只跟购进有关,与发出无关,反映了实际的平均购买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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