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S防撞系统的一些学习总结!
注:ACASⅠ不作为 ICAO 建议的的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实施。因此只有 ACASⅠ特征要求必须与其他 ACAS配置兼容。
注:RA 方向可以同时为“向上的”和“向下的”的情况有,同时有多个威胁,或 ACAS 产生的决断咨询要确保足够间隔要低于一个/一些威胁又高于一个/一些威胁。
ACASI可以对附近安装了SSR应答机的航空进行监视,为机组提供附近航空器大概位置的指示,已达到视觉获取的目的,ACASI仅使用A/C模式询问,不与其他的ACAS协调使用,所以说ACAS I装置不要求使用S模式的应答机。
ACAS II设备包括 ACAS 处理单元,S 模式应答机,控制单元,合适的天线和提供咨询的方法。航空器中的 ACAS II设备询问邻近航空器的 SSR 应答机,然后侦听应答信号。通过对这些应答信号的计算机分析,确定有潜在相撞威胁的航空器并且提供适当的指示(咨询)给机组人员以避免相撞。ACAS 设备能够提供两种等级的咨询。交通咨询(TAs)指出了闯入机的大概位置,并且随后可能会生成决断咨询。决断咨询(RAs)通过预测给出垂直位置机动,以增加或保持与威胁机的间隔。
对于ACAS II或者ACASIII来说,必须具备监视、产生TAs、威胁检测、产生RAs、协调、与地面站通信等功能,这些功能在一个操作周期内都是按照顺序执行(除了监视),每一次的操作周期都不超过1.2s。
在能力上,ACAS II或者ACASII须询问其他航空器的 SSRA/C 模式与 S 模式应答机并检测应答机的应答。同时须测量响应航空器的监视距离和相对位置。使用这些由应答机应答的参数和信息,能够估算出每个响应航空器的相对位置。ACAS II或者ACASII须有对在各种情况下获得这些位置信息的能力,这些情况包括地面反射,各种干扰以及信号强度的变化。
不仅如此,装备有应答机的航空器上的 ACAS II或者ACASII,须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以至少0.9 的概率,在最近进近之前至少 30 秒时产生一个确定航迹:
另外ICAO还建议,当任意 RA 和/或 TA 被显示,在 11 km(6 NM)监视距离内的大致的飞行活动,另外如果报告了高度,则±370 m(1200 ft)高度的飞行活动应被显示。该大致飞行活动应与要被更加明显显示的有威胁航空器和潜在有威胁航空器区分开来(比如通过颜色或图标类型)。而且当任意 RA 和/或 TA 在显示,与防撞无关的交通或其他数据(例如接收到的 ADS-B 信息内容)的显示不应对威胁和/或潜在威胁的视觉获取产生不利影响,也就是优先级的问题。
ACAS II或者ACASIII对所有的有威胁航空器都会产生一个 RA,除了一种情况以外,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选择到一个能够预测提供足够间隔的 RA,而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对闯入机的飞行路线判断的不确定性,或是威胁航空器有很高风险进行一次机动会导致对 RA 的抵消,如果威胁出现在显示屏上,则应显示为红色。
2.3 ACAS II或者ACASIII会评估每一架闯入机的特性,这些特性包含飞机高度、高度变化率、斜距、斜距变化率、ACAS灵敏度(I 或者II或者III)。
2.4 遵从 RTCA-DO185 或 DO-185A 标准的设备(也被认为 TCAS 6.04A 版本或 TCAS7.0版本)并不遵从这些要求。遵从这些要求可通过RTCA/DO-185B或 EUROCAE/ED-143 中所指定的交通与防撞系统(TCAS)7.1版本获得。
2.5如果对面也有ACAS:RA 应该与所有传向有威胁航空器的 RACs (决断咨询补充:通过 S 模式询问由一个 ACAS 提供给另一个 ACAS 的信息,目的是限制接收 RAC的 ACAS 可选择的机动类型来保证其与本机选择的机动类型相符)保持一致。如果一个来自有威胁航空器的 RAC 在自身 ACAS 为该有威胁航空器产生一个 RAC 之前就被接收了,产生的 RA 应该与接收到的 RAC 保持一致,除非该 RA 减少间隔比增加它的可能性更大,并且自身航空器比有威胁航空器的地址值更小。
注:当碰到不止一个有威胁航空器,其中有些有威胁航空器在上方而另外一些在下方时,该标准可作为整个 RA 持续时间的参考。如果存在有计划的目标来为所有的有威胁航空器提供足够的间隔,将允许保留一个 RA来上升(下降)到在航空器上方(下方)有威胁航空器的上方(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