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群进入昆明 有的损失要受害人自己承担!

陆志明副教授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心

案情

从4月16日开始,十几头野生象拖家带口,从老家西双版纳一路向北,边走边吃。近1个半月后即6月2日21时55分,备受关注的15头北迁野象,沿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老光箐村北侧前进,进入昆明市晋宁区双河乡。
6月1日下午,象群曾闯进玉溪草皮山,山上一家康复院超过半小时,院内多名老人向记者讲诉了当时的惊心一幕。
康复院里,84岁的老人钱本顺告诉记者,1日下午5时许,象群一路爬山,最终闯进康复院内,停留了近40分钟才离去。当时,院内共有9名老人。大象出现后,大多数老人都躲到了康复院的二楼。
69岁的杨佳信老人是唯独例外的那一个,由于腿脚不便,他没能第一时间退至康复院二楼。
“大象把房门撞开,直接走进了房间里面,当时我只能躲在床底下不敢出声。”杨佳信告诉记者,象群闯进康复院时,他第一时间就关了房门,但没想到一头大象直接将房门撞开,走进了房间内。一开始,他本想从房间里后窗逃走,但尝试了好几次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只能躲到了床底。
杨佳信回忆,至少半个多小时过去后,屋外才渐渐没了其他动静。他小心爬起身子,发现卧房外已是一片狼藉。
来源:极目新闻 澎湃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一个多月时间,象群在元江县、石屏县共“肇事”412起,直接破坏农作物达842亩,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近680万元。这些损失按照法律来看,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全部的责任吗?
陆志明: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损赔偿的保险业务。
方弘:这个补偿严格从法律来说,政府其实只补偿一部分,可以这样理解吗?
陆志明:责任的承担分为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对于过错责任,一般就是赔偿。无过错责任更多的是一种补偿。在野象实施这些行为过程当中,政府没有明确的过错,从法理的角度讲,不能说是赔偿,这个补偿可能是全额补偿,也可能是部分补偿。我自己的理解应当是全额补偿。
方弘:康复院索性没有人员伤亡,但是可以看得出来康复院对大象可能进入的预防工作并不到位,比如对于因身体无法爬上二楼的老年人,没有尽到照管义务。一旦发生人员伤亡,谁来担责?这个问题不仅仅针对康复院,因为现在大象已经进入昆明了,一旦进入了有人住的地方或者是管理的地方,管理人员的责任也非常大的?
陆志明:这种责任的补偿或者说承担可能就比较复杂。这个案例严格意义上来讲,康养部门的经营单位、管理单位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都有责任。因为,15头野象一路北行的事情,最近一段时间,各种媒体都在对社会进行实时公布、实时报道。也就是说,虽然无法规划,无法准确预判象群行走的轨迹。但是,从方向上判断,相关区域应当依法做好应急预案。
在这个事件当中,我觉得应急预案没有做到位,至少有两个方面是很明确的。
 
第一,从报道上看,当象群进入到康养区域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康养区都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或者行动不太方便的群体,这样一个群体在面对野生大象的时候,肯定更加无助。当知悉这个信息的时候,相关部门,特别是经营管理的部门,应当有相应的预案措施。所幸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如果一旦发生,我个人认为康养部门的管理部门、经营部门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随着野象一路北上,可能进入人群更加密集,物质财产价值更大的区域,通过这个例子,应该更加让人们警醒,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好预案,让野象群尽可能的避开人群密集、物质财产价值比较高的区域。一旦真的进入了,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我觉得应当有预案,这是迫在眉睫的事。
方弘:可能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有些人认为这些野象似乎一直都在人烟稀少的山林里行动,大家会觉得它不太可能来到有人居住,甚至是人员居住特别密集的城市。随着象群来到了昆明,而且越来越接近主城区,一旦发生伤亡事件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的话,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
 
陆志明:我理解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这个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警觉和高度警惕。我们把它称之为野生动物,强调的就是物种,大象的“野”从某种角度讲,一定具备两个特征,一个就是它非常随性,随心所欲,另外一个就是没有谁可以驾驭它,它没有规律而言。这两个特性就明显的告诉我们,面对这样随时可能产生攻击,凶猛的、庞大的野生动物,一定要有高度的警惕。
第二,大象对人们的财产或者人身的威胁是非常大的。
第三,很有可能由于它的野性、随性,就会进入到我们不想让它进入的区域。
这种情况下,人员和财产怎么进行预防?
我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从民众的角度讲,大家尽量避开,绝对不要好奇。
 
另外,价值非常高的财产,尽可能的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比如隐藏起来,用一些比较坚硬的物体进行隔离,通过这样的方式防止野象直接损害财物。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减少野象在行进过程当中所造成的损失。
请大家一定要注意,补偿一定是针对没有主观过错的主体。如果有人主动挑逗受到伤害,就是个人过错,这种过错我认为不在补偿的范围之内。
方弘:据央视网报道,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布朗山乡,这里有茂密的植被,良好的气候和生态环境,是著名的普洱茶产地。随着车向大山深处行进,记者发现路边的很多地方树木已经被砍,林地遭到严重毁坏。当地人为了种植茶叶,不惜砍树、烧树甚至是围剥树皮。常见的破坏森林植被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陆志明:我们国家1958年在西双版纳地区建立了大象保护区,现在自然保护区大约可以容纳100头大象。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变,这么多年来,从境外进入到保护区的野生大象数量逐步增多。据相关部门统计,现在大约有300头左右,这300头很多是境外迁徙到这个区域来的。
 
由于这些大象的进入,从专家的测算来看,很显然原来的大象保护区的区域就小了,不能容纳了。可能就是因为自然保护区不能容纳了,导致象群觉得应该寻找一个更加舒适的地方,在寻找过程当中就出现了比较长的向北行走的现象。
除了有效区域之外,在有效区域之内是不是提供了足以让这些野生大象自然生存的基础条件这肯定跟这个区域的植被森林受到一定破坏面积减少,是有直接关系的。
我们国家目前对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相关刑事、行政处罚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当中设置了相关的罪名,与此相关的法律还包括《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森林保护法》以及与森林保护法配套的《森林法实施条例》,通过这样一些法律法规来有效得保护森林资源,而森林资源的保护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有网友调侃说这都可以拍成一部大片了,就叫《疯狂的大象”》。其实,这背后我们真的应该去反思,为什么大象会一路北上离开它们的故乡“优越的生存环境”?难道真的仅仅是因为迷路了吗?
我想肯定不是这么简单,而且如果我们简单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仅对大象不负责任,对人类也不负责任!我们应该好好反省我们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对于动物的保护还有哪些需要未雨绸缪的。2021昆明生物多样性会议即将到来,也希望通过全世界相关专家的议题讨论,最终能够促使云南、乃至全球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
 
现在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保护环境,从每一个人开始,从现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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