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人员遵医嘱前往患者家中输液致患者死亡丨医法汇 2024-06-09 03:53:41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案情简介患者王先生(45岁)因外伤在市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出院后其在村卫生室继续治疗,村医刘大夫为王先生开具处方,并多次安排妻子张女士(村卫生室护理人员,无执业资格)前往王先生家中进行输液。2个月后,张女士到王先生家中为其输液,在观察一会儿后返回卫生室。之后在输液过程中,王先生出现口吐白沫、翻白眼、出虚汗、嘴唇发紫等症状,被120急救车辆送至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王先生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尸检鉴定,王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冠状动脉血栓栓塞至心跳骤停猝死。经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村卫生室刘大夫、张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均存在因果关系,张女士的参与度建议为5%-15%;刘大夫的参与度建议为40%-60%。王先生家属认为,张女士无医师资格长期从事医疗行为,属于与非法行医,刘大夫作为执业医师,将医疗行为安排给不具有医师资格的张女士,造成了被害人王先生死亡的严重后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夫、张女士、村卫生室、居委会、镇卫生院等赔偿各项损失120余万元。公安机关对张女士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立案。法院审理法院查明,村卫生室系非营利性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断科目为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时任法定代表人为村委会主任,主要负责人为刘大夫。刘大夫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张女士系其配偶,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人员工作。该二人认可村卫生室经营收入归刘大夫所有并用于家庭生活,其工作及收益不受村委会管理、支配,相关业务接受镇卫生院指导、监督。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机构属于公安机关委托,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鉴定内容与本案事实相符,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真实,应作为本案证据采用,王先生的死亡与刘大夫、张女士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医疗行为参与度鉴定意见,判决刘大夫、张女士赔偿患方65万余元。刘大夫、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村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村卫生室,并非刘大夫等个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目前,许多医疗机构开始实施门诊取消输液政策,但在村卫生室、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输液仍是常见现象,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有限,加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基层医疗机构因输液引发的医疗纠纷层出不穷。从医法汇《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可以看出,诊所、卫生室的二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117件,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的二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136件,较2019年均有所上升。该数据提醒基层医疗机构不仅要注意加强自身的诊疗及管理水平,还要提高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关于村卫生室医疗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居委会卫生室是在行政村设置的,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级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依法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管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过错还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过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均为医疗机构,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村卫生室系非营利性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时任法定代表人为村委会主任,但村卫生室实际上并无独立财产,经营收入归刘大夫所有并用于家庭生活,其工作及收益不受村委会管理、支配,因此本案法院判决由刘大夫、张女士共同承担患方各项经济损失,没有支持患方要求居委会和镇卫生院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案中,张女士遵从刘大夫的医嘱前往王先生家中为其输液,但其并没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将面临刑事处罚。另外,《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卫生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与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推荐阅读交通事故后,孕妇保胎变流产,起诉医院赔偿6万元丨医法汇医生家中行医,收70元诊疗费被索赔80余万丨医法汇由会诊引发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丨医法汇 赞 (0) 相关推荐 医疗纠纷:又一例头孢菌素发生过敏休克死亡,医方赔偿97余万元 一.患方陈述 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 ... 又一例!护士拿错药,患者口服后死亡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刘先生(男,60岁),三年前因精神障碍一直在甲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当日晚20时左右,当班护士吴某错将患者王某的口服药给刘先生服下,当班医生李 ... 交通事故与医院共同造成患者损害,二审法院为何驳回患者对医院的诉讼请求?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李女士系区医院医生,其在路边等车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后经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受伤后以"外伤致头痛,腰部.左髋 ... 患者遵医嘱服药后病情加重死亡,向医院索赔21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刘先生(69岁),因 "发现心房扑动.心房颤动2月余"到省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心律失常.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喉肿物 ... 工程多层分包无资质人员施工受伤情况发包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领域由于利润巨大.资质要求较高,存在着多层分包,虽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工程领域的规范政策非常之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法分包.多级分包.违规承揽工程.资历挂靠等问题层出不穷,也导致了很多 ... 某医院使用无资质人员开展医学影像放射诊疗被处罚 核心提示 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 使用不具备影像诊断资质的人员从事CT诊断工作: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从事CT诊断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 护理安全无小事!患者卫生间内摔倒死亡,家属索赔33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周大爷(78岁)因"急起胸痛13小时"到甲医院诊治,并入住该院心血管内科CCU病房,入院诊断"急性心肌梗死& ... 患者医院内突发疾病瘫倒在地上,医护人员路过却“视而不见”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李先生,42岁,因胸痛到市人民医院求医治疗.李先生在医院缴费窗口排队缴费时,因为疼痛捂着肚子准备坐到旁边的椅子上时瘫倒在地上,视频显示李先 ... 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医生全责? 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谁的责任更大? 这个话题,让临床医护人员心理都格外的沉重.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医护们整日与患者和药品打交道,总有出事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是摆在临床医护人员面 ... 患者出院第2天家中去世,亲属向医院索赔21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杨先生(71岁)因身体不适于前往县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1.慢性支气管急性发作:2.肺心病.住院病历记载入院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