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某加油站不按照国家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深圳市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8台加油机的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即通入氮气流量18.0L/min、28.0L/min和38.0L/min的最大压力)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通入氮气流量18.0L/min的最大压力40Pa、通入氮气流量28.0L/min的最大压力90Pa、通入氮气流量38.0L/min的最大压力155Pa;该加油站的14支加油枪的气液比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即该加油站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应该加油站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某分局举行听证会。会后针对该加油站的环境违法行为,某分局于2020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第3-16号的第3类别“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等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未正常使用的”的规定,又鉴于该加油站事后针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整改检修,且根据其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已经达标。该情形能够认定为存在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或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某分局对该加油站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予以部分采纳,就罚款给予从轻处罚,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1、加油站行业大气污染不容忽视。目前,臭氧问题仍较突出与臭氧指标浓度呈波动上升趋势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车辆加油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油气,在温度高、光照强的条件下,会和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污染,因此,环保执法人员对该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应予以重视,监管加油加气站根据国家要求,安装并正常运行油气回收系统,保证油气回收治理效果,成为行政部门缓解臭氧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站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从产生源头上对臭氧问题进行有效整治,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管工作,降低臭氧污染。各加油加气站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责任。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双管齐下”打赢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与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实施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本案中,该加油站在违反了法律法规后,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改正自身违法行为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对于该行为,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机关应予以综合考虑。在当事人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引导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继续发生,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日后不再违法,以达到教育目的,从而震慑该行业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起到警示作用,让更多企业自觉守法。没有教育的处罚只是“治标不治本”,而没有处罚的教育也仅仅只是“纸老虎”。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给予处罚时予以引导,二者相辅相成,双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