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火灾延续时间和消防电源持续供电时间
08版民规中规定了各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在新民标中进一步修改了部分消防用电设备所需的持续时间,新旧规范的时间规定对比如下: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持续供电时间(min) 08版民规 |
持续供电时间(min) 19版民标 |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10 |
≥180(120) |
人工报警器 |
≥10 |
无 |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
≥10 |
无 |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
>180 |
≥180(120) |
自动喷水系统 |
>60 |
≥60 |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
>30 |
≥30 |
CO2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
>30 |
≥30 |
防、排烟设备 |
>180 |
≥90、60、30 |
火灾应急广播 |
≥20 |
≥90、60、30 |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
≥30 |
≥90、60、30 |
火灾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
≥180 |
≥90、120、180 |
避难层备用照明 |
>60 |
≥180(120) |
消防电梯 |
>180 |
≥180(120) |
注:防排烟延续时间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应急照明时间根据《民标》表13.6.6确定
消防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有两个不同的意义:
1、 供电电源的可持续时间,如应急电源的电池持续时间,发电机的油量保证等;
2、 在火灾情况下,线路的能够承受烧灼还能正常工作的时间;
这个持续供电时间是来自于建筑物的本质特性,还有消防设备的运行特性,比如建筑物的楼板、梁板等都坚持不住的时间,要求电气设施还继续坚持是完全不合常理的。或者根据疏散时间确定的应急照明持续时间已经超过,还坚持要求消防风机仍持续排烟,也是对人的安全不再有效。因此在研判电气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必须先去研判这些基本的火灾延续时间要求。
根据建筑物的特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3.6.2条规定了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火灾延续时间为消防车到达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止的一段时间,是用来决定持续出水时间。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显而易见,消防扑救的预置前提并不是完全实际燃烧的情况,而是一个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而决定的需要准备的资源和投入的界限。火灾被基本扑灭也只是一个某种规模的火灾的假定场景。
注:部分常见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
比如住宅建筑根据上表的要求,设定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0小时,则其消防泵、消防电梯自然也不应该超过其火灾延续时间,因此民标要求其为120分钟是合理的。综合两个标准的要求,各种类常见民用建筑的消防持续时间可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