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于2021年4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意见》针对从事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了7方面监管意见,包括:一是加强从业管理;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三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五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七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其一【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其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其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其四【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

其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其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其七【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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