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释放的深情暖意
《行政处罚法》施行已经20年,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作了第一次大修订,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新增了柔性执法规定,释放出“缕缕温情”,惠及广大市场主体。新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
具体有哪些“温情”,笔者归纳了几点。
一、首违免罚。过去,只有当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才不予行政处罚。而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违法行为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简称“首违免罚”。2019年以来,上海浙江等省市的一些行政机关率先发布“首违免罚清单”,以此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效。此次修订,吸纳这些地方执法改革成果。
二、善意免罚。过去,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可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举例说,A经销商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流入市场造成了危害后果。他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从有资质的合法厂家购进,采购时索取了购货票据,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明,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但是,他依然要受到行政处罚 。而现在,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上述A经销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以后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这一新规,是行政执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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