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项下的卖方违约,买方该如何应对?
前言
大多数公司在进行日常采购时,作为采购方往往会与不同的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货,但实务中买卖双方因卖方不交货而发生纠纷的情形却屡见不鲜。届时,若发现买卖合同条款中未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则会令买方在主张卖方的违约责任并寻求救济途径时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故笔者针对买卖合同项下卖方出现不交货这一违约情形,梳理了几类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相应的法律分析和实务建议。
01
卖方不交货时,
买方能否强制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一
法律分析
交货义务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非金钱债务,《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若有证据证明卖方确无货物可以交付,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买方将不能请求履行。
此外,交货义务相对于金钱给付义务而言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事实,即便法院支持了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在后续强制执行中也存在较大的执行困难,未必能够保证执行到位。
二
实务建议
因此,在卖方明示不交货的情况下,建议作为采购方的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和执行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02
卖方预期违约,
买方该如何应对?
一
法律分析
此处所指的卖方“预期违约”,也被称作“拒绝履行”,主要包含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前者指的是卖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向买方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指的是卖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将应交付的特定货物又转卖给他人的行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虽有履行能力却不愿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故买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可能通过对方的履行而实现。
至于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可否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学术界之前虽存有不同看法,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
实务建议
实务中,若作为采购方的公司有证据证明卖方已明确表示不交货或者用自己的行动表明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但是公司需注意当卖方仅以口头表示不交货时,建议先发函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待卖方明确表示不交货或在合理期限内无反应后,再发函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因为公司在第一时间就直接发函解除合同,若卖方主观上存在恶意,理论上存在卖方在履行期届满前又表示可以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届时公司直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03
卖方迟延履行,
买方该如何应对?
一
法律分析
此处所指的卖方“迟延履行”,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卖方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知,买方若在卖方迟延履行时要解除合同,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卖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二是卖方的迟延履行并非即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经买方催告后卖方仍未履行。前述条文中所指的主要债务,就买卖合同而言,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卖方不交货或者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只占合同约定数量的一小部分,无法满足买方的合同目的要求;二是卖方迟延履行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买方购买的是某机器设备,但是卖方在交付设备后却未交付安装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从而导致买方不能使用该设备。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一旦卖方迟延交货买方则有权解除合同的,从《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来看,买方的确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解除合同。但考虑到《九民纪要》第47条【约定解除条件】又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若卖方再提出要交货,此时法院未必会认定卖方逾期交货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可解除合同。
二
实务建议
因此,若卖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交货的,不管合同中是否约定买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的,公司作为采购方都应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宽限期)交货,同时可以在函件中写明若卖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交货的,则合同解除。
04
卖方违约时,
如何确定卖方的违约责任?
一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577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然而,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在执行上容易出现困难,因此实践中违约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赔偿损失上。《民法典》第584条对损失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
实务建议
因此,建议作为采购方的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卖方违约时要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具体的违约责任),以便在卖方违约时向法院主张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即笼统的写“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的,则公司需在卖方违约时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难度相对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