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
案情
甲系辅助人员,于09年5月利用工作便利收受礼金5000元,到20年案发被查处。而相关规定已出现变化,最早是09年1月出台的《问责规定》,及至2020年出台《责任追究规定》并废止了《问责规定》,那么本案适用旧规处理,正确吗?
浅析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处理跨新旧法律案件时一个要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其间蕴涵着强大的逻辑力量。
虽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没有明确写入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依然要将其引入适用。例如本案,甲于2009年5月违规,但当时尚不存在2020年才制定的《责任追究规定》,因此适用处理依据时就要格外注意。不能要求遵守“未来之法”,这是逻辑问题,而不是伦理问题。
但是,《问责规定》后来毕竟已被废止,案发时新规已经生效。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一番比较,从旧兼从轻,即,逻辑上先考虑适用当时之规定,但是如果现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的责任比原来的轻,那就要适用新的追究规定。经过比较,前后追究规定规定的责任方式都是解除关系,那么本案适用2009年1月出台的旧规作出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由此,笔者联想到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现在有的观点不是很正确,例如,有的瞄着修正案规定的新案由,先立寻衅滋事案查处,等待3月1日之后再利用从旧兼从轻规则适用新法,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即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那么这一设想就无法实现。
结语
从旧兼从轻是基本法律规则,有逻辑力量,本案的适用完全正确。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