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辣笔小球”为何换了罪名

昨天,“辣笔小球”的一段表示忏悔的视频上了热搜。同一天,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他依法批准逮捕。
“辣笔小球”是微博博主仇某明的个人注册账号,他2月19日先后在微博中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辣笔小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笔者注意到,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辣笔小球”的理由是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检察机关最终批准公安机关逮捕他,却将罪名换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这显然与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有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追诉。
南京检察院提到的《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是这样一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又称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或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犯罪时的法律规定,这就是所谓的“从旧原则”。
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这就是所谓的“从轻原则”。
“辣笔小球”涉嫌犯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警方适用旧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拘没有任何问题。当检察院决定批捕他的时候,《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由于新法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声誉罪的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旧法中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新法比旧法轻。
在检察院批捕当天公布的“辣笔小球”忏悔视频中,犯罪嫌疑人仇某明称:“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看得出,“辣笔小球”完全认罪悔罪。所以检察院批捕他换了个罪名,不仅于法有据,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也符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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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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