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主张12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被法院全额支持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重在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工作满一年(12个月)即有休带薪年休假权利。这儿的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未休年休假工资权利的比例很高,全国各地判例观点不尽相同,主要区别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起止时间、计算年休假工资的基数、是否与劳动报酬同等权利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只要用人单位违反了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劳动者就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和救济渠道。
案例释法
案件事实
李某在某制药公司工作,劳动合同自2010年4月签订,工作至2020年8月离职,但公司缴纳社保仅缴纳至2019年12月。
李某、制药公司对李某于2020年8月离职均无异议。关于李某的离职原因,制药公司主张系自动离职,李某主张系拖欠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被动离职。
李某于2020年9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年未休年休资工资,补缴社保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审理
关于李某的离职原因,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制药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制药公司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的李某系自动离职,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制药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李翠芳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且李某亦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提供劳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李某的工作年限始于2007年1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自2008年1月起,其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李翠芳自2008年1月至2020年8月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008年至2016年每年5天,2017年至2019年每年10天,2020年折算后为6天,根据前述工资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计款18759.32元[(55.14元+52.69元+54.94元+63.27元+82.19元+76.63元+108.38元+107.96元+107.04元)×5天+(155.44元+186.64元+157.91元)×10天+139.76×6天)×200%]。制药制药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在工资中发放,未举证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制药有限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46234.94元;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8759.32元。
笔者说法
本案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自2008年起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将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同劳动报酬权利,适用了特殊时效。
用人单位在核算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时,要结合员工以往工作经历资料进行认定应休天数,不能仅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可作为参考依据的资料有:社保缴费记录或公积金缴费记录;《劳动合同书》;前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档案等,对退伍军人参考其转业证书或档案,注意不要忽视视同工龄部分工作年限。
计算年休假天数是按月计算其工作年限,核查在职员工本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要根据员工工作的年月进行及时更新。表现在不同的月份,员工年休假天数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五月份某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可能会由5天变成10天,由10天变成15天,这种情况进行分段计算。可参考本计算公式: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对于不能当年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次年补休也可以根据标准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新进员工因有多年其他单位工龄,也应当享受年休假,在本年度结束前应当安排休假。具体折算应休天数可参照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提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经济补偿呢?大多共性认识是:年休假重在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时有权主张的200%工资报酬属于法定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依据该法条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