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吃霸王餐,不付钱竟被打死:是为民除害?还是故意伤害?
死刑犯从看守所脱逃,喝酒惹事被打死,打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01 死刑犯吃霸王餐,不付钱竟被打死
【案情介绍】
黄某因强奸杀人被法院一审判决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黄某竟然从看守所逃了出来。当其逃到一个偏远的小镇时,看到公路边有个
小饭馆,饥肠辘辘的黄某便点了四个菜,一个汤,外加一瓶白酒,自酌自饮。
但是黄某刚从看守所逃出来,衣服都是偷别人的,钱包比脸都干净,哪里有钱结账呢?
没钱结账,店主肯定不是放他走,当场就要报警。
黄某一看店主报警,便拼命挣脱店主,进而冲突升级,打了起来,在这过程中,黄某不幸被店主用酒瓶当场打死。
(案例来源于“身边的刑法”)
02 店主打死越狱死刑犯,为民除害?
有人可能会认为,店主这不是为民除害了吗?至少应该颁发个“为民除害奖”。毕竟打死的人是本应该被执行死刑的人,即便不被店主打死,抓回来之后也必然会被处死。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应该这样处理。
尽管黄某是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但是只要还没有被执行死刑,他就仍然是一个生命。
只要他还是一个活着的生命,法律就不允许其他人用非法方式剥夺他的生命。只要非法剥脱他人生命,就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又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至于上述案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我就不再多说,我们只说说前两个罪名。
关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是这样规定的: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故意杀人”,就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这样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案情中,可见双方发生冲突的起因不过是四菜一汤一瓶酒而已,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当然达不到要人性命的地步。
所以,店主打伤黄某的动机,最多是故意伤害而已,目的是防止黄某逃跑,顺利拿回饭菜款。
而绝不应该有“不付款,拿命来”的主观动机,毕竟生意人追求的是利润,绝对不是人头。
综上,店主主观上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更大,最终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死亡。加上黄某客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可以对店主减轻处罚。
可以在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
如果还有其他更有利情节,争取判三缓四,或缓五,也不是没有可能。
03 死刑犯,是否有权感受公平正义?
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包括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
在美国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
死刑犯美国54岁死囚乔·哈里斯,应在2012年11月27日14点执行死刑,在死前最后的一餐,他吃了一顿大餐还喝了红酒,没想到他突发脑溢血当场挂了,早死了40分钟。
其亲属因此状告监狱,明知高血压还让哈里斯喝酒,让他丧失了40分钟的美好生命,必须赔偿其家人精神上的损失。
最后,亲属获赔350万美元。
所以,尽管黄某是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但是对于黄某来说,要想剥夺其生命,就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才行,而不能由任何私人通过非法的手段来剥夺。
为什么要给那些罪大恶极、恶贯满盈的故意杀人犯毒品犯罪分子指定律师进行辩护,这就是最根本原因。
就是为了让他们死的合理合法,死的有尊严。
作者:邹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