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之名实施的诈骗如何认定
司法判例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刑终263号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年底,陈某梅化名“陈某熙”,在网络游戏中与邱某相识,双方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梅经常以生病、外出旅游等理由向邱某索要钱财,邱某通过贷款向陈某梅微信及银行卡共计转账26.3098万元。2019年年初,陈某梅将邱某微信拉黑,邱某无力偿还贷款遂报案。在交往期间,双方不清楚彼此家庭的详细地址,邱某提出的见面要求均被陈某某以各种借口推拒。被告人陈某梅将索要来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无力偿还。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陈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结合行为人的还款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履行态度是否积极、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不能还款的原因、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等情况综合判断,进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还是诈骗罪。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法院也会参考该规定。[2]《纪要》指出,
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案例中,法院认为,陈某梅与被害人过网络游戏相识后,以恋爱关系的身份,虚构各种事实与理由向被害人借款。陈某梅虽表示愿意还钱,但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中,类似的裁判逻辑也有体现[3]。
在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关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恋爱关系,而是根据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如果证据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也不能阻却诈骗罪的成立。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中,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隐瞒已婚身份与被害人张某同居并承诺与其结婚,骗取张某的信任后,先后编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奶奶生病及过世等理由,让被害人张某向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信用卡给其使用,并承诺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骗取被害人张某787678.02元,用于赌博、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等,后被告人刘某更换手机号码无法联系。
关于被告人刘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隐瞒其已婚事实,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虚构经营字帖、精品店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奶奶生病及去世等理由,让张某基于错误认识而向银行贷款,在收取张某转账给其的款项后用于去澳门赌博、购买足球彩票,并持张某名下信用卡套现消费,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将被害人所贷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和消费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值得说明的是,在“借款”的过程中出具“借条”,或者在诈骗被害人款项得手之后,在被追讨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是事后逃之夭夭的,该“借条”不能阻却诈骗的成立。因为这种借条只是诈骗的道具或者是逃避责任的权宜之计,而非有履行意愿。正如《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对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42号闫嫣诈骗案的评析,
如果行为人以借条等形式为掩护,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注释
[1]今年3月份,为处理一起黄昏恋诈骗案例,我们梳理、研究了91起相关判例,发现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6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虚构投资经营等事实,让各被害人误认为其有可靠的投资经营,后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和在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属于《纪要》规定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案发前没有稳定收入,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却虚构事实,向认识没过几天的缪某要钱,并在短期内要来110000余元。且徐某没有还款意向,根据其供述与“阿勇”是男女朋友关系,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向“阿勇”转账70余次。与缪某认识后,于8月至9月期间通过微信零钱提现20万余元,但均未归还给缪某。根据徐某供述,其利用缪某对其存有好感、意图交往的情况,接连不断编造各种理由欺骗缪某,目的是为拿到钱,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