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住房 夫妻离婚时到底该给谁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侯先生出差时,在火车上与张女士相遇。二人相谈甚欢,遂互留电话。经过一段时间“隔空”聊天后,侯先生愈发喜欢张女士,遂向其表白。张女士也很喜欢侯先生,但因为是异地恋,她表示父母不会同意其去侯先生所在城市发展。侯先生表示他可以去找张女士,并随后辞职,来到张女士所在城市。二人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
婚后一年多,两人因为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矛盾渐生。侯先生觉得长痛不如短痛,遂向张女士提出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但就房产二人争执不下。侯先生称他一个人来到张女士所在城市,人生地不熟,没有其他住处;张女士家在本地,且是独生女,可以回家跟父母同住。张女士则表示,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她也想要这套房屋。二人商量未果,侯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这套房屋应该归谁所有。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在上述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除应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应考量双方生活情况及实际困难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从该规定来看,对于侯先生和张女士诉争的这套唯一的共同住房,应当坚持照顾女方的原则,将该房屋判决给女方所有,并由女方支付相应的房款给男方作为补偿。
但在大量的司法判例中,案件的复杂性可能使得共同财产分割情形样式繁多,除应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应考量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本案中的侯先生在本地除了张女士一家基本没有其他亲属,如果离婚后未将房屋判决给侯先生,则其可能面临着在本地生活居无定所、没有亲友、甚至刚刚稳定的工作也将更换等一系列困难,而张女士在本地有固定住处,没有基本的生活困难。因此,相比之下将这一套住房判决给侯先生更为适宜。
马律师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幸福的家庭与婚姻是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生活中的摩擦在所难免,不能因一时之怒扼杀了家庭的幸福。如果不能避免离婚,那么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应尽量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