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芯片”是公益事业
摘要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西方国家民间机构研究种子的目的可能是控制种子,从而取得种子的销售权,例如,转基因种子等。种子研究能够评价为自然科学,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在实践中,种子的研究与推广应当为设立在各地的农科所等单位,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种子”可以控制
关键词 公益事业 |种子
我国公益事业的判断
“事业”概念具有模糊性,普通人难以理解,例如,人们常说将来干一番事业,此处的事业往往指的人们的职业,或者工作,这样环卫工人从事的工作也可谓事业。公益事业究竟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更为模糊,作者认为,该项工作涉及到社会公众,且大多数公众必然接触的事项为公益事业,例如,新闻事业,教育事业等。
许多人不愿意区分公益事业与普通事业的原因是,公益事业不得营利。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公益事业通常不能营利,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对公益事业的范围规定并不一致。问题是,我国哪些是公益事业呢?作者给出的结论为:《宪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即为公益事业,作者以教育为例加以说明。
宪法规定“事业”的含义
-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并不意味着每项教育均为公益事业,还需要通过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限制,各种学校为公益事业,民间举办的各种辅导班不是公益事业。各种学校倘若不得举办辅导班就能克服课堂不讲,课外讲的现象。各类学校的教师有两个选择,其一,在学校专心教学;其二,辞去教师职务至辅导班专门辅导。
-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也并不意味着每项自然、社会科学均为公益事业,否则,影响自然人取得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多数人必然涉及的自然、社会科学为公益事业,就种子而言,我国的主粮的种子应当是公益事业,而非主粮、以及花卉等种子是普通事业。在我国,水稻、大麦的种子倘若控制在少数人手中,这个社会难以想象。
区分公益事业的意义
公益事业是非营利性法人,但不影响公益事业的盈利。公益事业投资人不得从事业的利润中“分红”,但可以扩大事业的范围,提高事业从业人员的待遇。发达西方国家的私立教育机构之所以留得住高层次的教育人才,其原因可能就是投资人不能“分红”;而我国私立教育规模不大,高素质的人才不愿意在私人教育机构任职,其原因可能就是投资人能够“分红”。
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盈利能力,但其服务的对象为公众,国家需要对公益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规制;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盈利能力,倘若投资人不能“分红”,国家还需要为其工作人员的待遇作出上限的规定。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高于国家公务员,公益事业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公务员报考不“热”的社会可能更正常。
公益事业与种子的关系
“种子”的题外话
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突出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等领域,主要原因是法律理论界一直没有厘清公益事业的范围,例如,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用书仍认为,私立学校、医疗机构能够营利,实际上,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就规定公益事业为非营利法人;实务界不愿意厘清公益事业,则可能与利益者的重大利益存在关联性。
国家推进种业基地建设应当由国家主导,将主要“种子”作为公益事业对待,防止主要“种子”控制权落入私人企业;主要“种子”控制权即便落入私人企业,国家也应当对主要“种子”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通过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形式补偿私人企业,防止私人教育、医疗机构营利现象在主要“种子”领域再现。
国家主导“种子”
@法律新视点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