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例】介绍诈骗罪
【热点案例】
2019年12月21日下午,湖南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林女士接到自称来自福建公安机关的电话,称其涉嫌一桩特大洗钱案,已被公安机关列为通缉对象,并向其出示了一张网络逮捕令。在对方的诱导下,林女士按要求进入其提供的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虚假网站,下载了网站中的“资金清算软件”。随后,林女士在该软件页面对应位置输入了公司账户账号和支付密码,并按对方要求将公司对公账户的U盾插入电脑。对方以资金清算需保密为由,要求其关闭电脑屏幕,刘女士照做后,短短两个小时,对方就分45次将公司账上的1919万元全部转走。
经查,该犯罪团伙诱导林女士下载的所谓资金清算软件实则是一款名叫Teamviewer的远程控制软件,骗子正是通过这个软件远程操控了刘女士的办公电脑直接实施转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该案是湖南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下面介绍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从实质上说,欺骗行为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受骗者)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3)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转移占有是指事实上的占有。做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4)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务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成立诈骗既遂时要求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陈律师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也越来越隐蔽,假冒身份“下套”、“杀猪盘”、彩票“高中奖率”、涉嫌“被洗黑钱”、群发“短信”钓鱼,诈骗方法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诈骗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对诈骗的处罚也是极重。诈骗犯罪违法成本很高,广大朋友切勿为了赚所谓的快钱而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