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必须的吗?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存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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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必须的吗?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存公积金吗?你知道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都不受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吗?
01 案情
李四在一家企业工作,但是该企业始终未给李四缴存住房公积金。李四就此事向企业咨询,企业告知李四公积金并非必须缴存。李四不信,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结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李四又到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同样不予受理。李四不禁产生了怀疑,难道住房公积金真的不是必须要有的吗?
02 结论
企业的作法违法了。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03 维权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存公积金,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我们要知道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公积金纠纷的。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等均未对公积金作出规定,因此,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公积金纠纷。
那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法律概念,即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否平等,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平等的法律关系和隶属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属于平等的法律关系。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存公积金则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就工资的多少进行约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是,社会保险与公积金不同,缴纳社会保险与缴存公积金的双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与用人单位,其实质是政府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注意,这里面根本没有劳动者,劳动者的存在仅是用于确定用人单位该给谁缴、缴多少而已。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缴存公积金,负有相关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出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依法给予处罚。
如此一来,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缴存公积金时该怎么办就显而易见了。当然是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处理怎么办?这时,劳动者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但要注意,诉讼请求不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存公积金,而是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04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还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