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超过了规定额度,应当判定其投标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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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1765字,阅读完约5分钟”

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超过了规定额度,应当判定其投标无效吗?

答: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超过了规定额度,除非招标文件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否则不建议判定其投标无效。首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其次,投标保证金的存在,是为了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从以上两个角度上来看,供应商递交了“超额”投标保证金不应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问:质疑事项成立并影响了中标结果,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为了支持地方新能源汽车产业,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答:不可以,该条款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和“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问: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问:招标公告的期限从何时开始算起?

答:招标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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