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动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专题研讨会在郑州举行

日前,由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与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专题研讨会”在郑州举行。全国律协建房委主任朱树英做了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实务操作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的专题发言。

为了解决困扰建筑行业多年的巨额工程款拖欠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序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疑问。施工企业能否真正享受到“优先受偿权”已成为施工企业最关心的问题,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和社会稳定。

由于立法的模糊,造成学术界对如何理解该条款充满争议,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运用该条款来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满困惑。针对这些疑问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讨论稿。

但因涉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较为复杂,最高院尚需对该问题做进一步调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特成立20人的课题研究小组,并于日前在郑州举行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专题研讨会”。

出席当天研讨会的还有来自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学者以及施工企业代表共计300余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关丽、东南大学工程法学院教训叶树理、河南省高级法院秦德平法官发表会议并发表专题演讲。

原 声 再 现

『据现在了解到的立法进展情况,今年是最高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立法的关键年,预计该解释将在今年颁布施行。现在来讲司法解释(二)的实务操作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是否太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组织这样的研讨会,有利于我们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尤其对专业律师,有利于我们提前了解未来的司法解释将作什么样的规定?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使我们成为一个了解司法解释立法原理和法理基础的清醒的专业律师。』

一、从实务操作角度参与司法解释(二)起草工作的重要意义。

1、我国《合同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

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条文全文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项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工程价款法定抵押权和先取特权制度而设立,这是开创了我国债权物权化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并无司法实践的超前立法。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和实务操作经验,故立法对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朦胧,缺乏操作性。

2、当前形势下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连续几年的宏观调控以及房地产业的不景气,由于国内建筑能力的过剩等原因,已影响到整个建筑业逐渐滑入萧条境地。尽快解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实务操作,己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关地方法院针对当地司法实践相继出台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做了一些具体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己处理了一批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己积累了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案件裁量处理的主导思想和主流观点,在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己具备条件。

3、专业律师能够为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制定多作贡献。

广大建房委委员和专业律师接触大量的专门司法实践,切实了解建设工程法律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此次建房委征集专题论文的情况看,资深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建房委主任周丽霞二天内就拟出论文选题,几天内申报选题的委员就多达20多人。短短二个月,委员和广大律师及专家踊跃投稿,我们收到的专业论文和案例分析共有20余篇,并最终形成本次会议的专题论文集。这个情况充分说明,专业律师有能力、也有条件为完善此项法律制度和准确实施贡献自己的法律才智。我们应结合实务积极参与,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第一手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司法解释:长期坚持,必有成效;不断总结,必有收获。

1、专业律师积极参与司法解释立法,长期坚持,必有成效。

我国建设工程专业律师长期以来积极参与最高院有关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的起草、讨论修改工作。早在2002至2004年,本人曾有两年半时间全程参与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修改、讨论工作。去年,建房委主动争取最高院刑二庭的支持,由副主任林镥海具体负责,筹备在杭州专题举办研讨会,推进最高院关于建设领域犯罪行为司法解释建议稿,并促进浙江省高院己出台相关规定。

建房委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意,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由专业律师先行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的建议稿,该建议稿已于2013年底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年的调研讨论征求意见,现正在进一步对该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去年11月中旬,经过建房委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同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已提交的《司法解释(二)》(建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交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纠纷处理的解释”之建议稿,供其出台司法解释参考;负责主持起草司法解释(二)的关丽法官也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同意后,建房委于2015年11月20日着手筹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释》(建议稿)的起草工作,考虑到时间较为紧张,在成立专题课题组的同时,就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处理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征集论文;课题组成员克服了种种困难,于2015年12月7日按时提交了高质量的专题论文,之后又进行反复交叉修改定稿;最后,课题组结合原来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题论文观点及目前研讨的相关热点问题,形成《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释》(建议稿)初稿,经建房委委员讨论修改,形成相对较为完整的建议稿并将再次提交这次研讨会讨论审议。

2、专业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必有成效。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起到规范、统一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专业律师也能够通过积极参与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可以说谁掌握了司法解释的立法进程,谁将赢得专业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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