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没有报名的供应商,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四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768字,阅读完约5分钟”

问:没有报名的供应商,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答: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供应商未参加该项目,没有质疑资格。如果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举报方式向财政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问:中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吗?

答:中型企业可以参加专门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但本身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如果中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还有种特殊情况是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问: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能否临时调整产品单价?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随意变更采购合同,如果采购人擅自变更采购合同,将承担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中,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不允许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答:不可以作出这种限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问:资格条件可以澄清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特别提示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