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归一周说】前任三:没有一份报关单是无辜的

作者按: 商品归类是把双刃剑,归得好通关顺利;归得不好,罚款补税,甚至走私犯罪,哪怕离职,也抹除不了违法事实;本期讲述三个离职人员的事,就叫前任3吧,都与商品归类有关,后果却不一样。

前任1

新入职关务永远不知道前任关务有没有留下暴雷的事,入职第一件事自然需要了解公司业务情况,一为划清职责,二是将关键点风险排除,其中商品归类的就是审核之一(其他的事项不在本文讨论中)。
案发于2018年,累积不到2年时间,总共涉及31票,申报税则号列70179000(进口关税率为8%),进口总值1152万人民币。从这几点风险因素看就属于那种——

暴雷的时候,没有一票报关单是无辜的。

看海关查证情况,该商品进口的是安瓿,在税则书中具体列明,应该归入7010.1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14%)。比较一下品目70.10与70.17条文:
70.10 玻璃制的坛、瓶、缸、罐、安瓿及其他容器,用于运输或盛装货物;玻璃制保藏罐;玻璃塞、盖及类似的封口器:
70.17 实验室、卫生及配药用的玻璃器,不论有无刻度或标量:
尽管品目70.17描述类似,但很显然品目70.10为具体列明,这就属于海关认定申报不实的情形了,在归类中经常会有一些似是而非商品,无论是品目条文或是子目条文的比较,都应慎重。
再看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主动报明,结合前员工的笔录,据决定书记载属于当事人因内部管控不严, 部门间沟通不畅,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不完善,风险意识欠缺,关务人员因工作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工作交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发生。
这段描述通畅之处,似乎是情况说明典型描述,不过却也道出工作交接过程存在失误的原因,要不然不会叫上前任来问话;至于是前任留下的雷,还是现任甩的锅,就不那么重要了,补税罚款,人没事就好。此处仅为猜测。

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最后补税78万余元,罚款8万元,值得庆幸的是发现得早,货值还没多高,复盘这个案例,可见事后处理非常关键,有人说商品编码坑太多,这倒是真的,但实际许多出事的往往是有明确规定的,技术争议的不属于申报不实的范围。但存在侥幸心理的还是有很多,好比随便闯一个红灯那么常见。

前任2

关务K于2008年7月入职A公司, 2015年6月离职后,8月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S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案情如下:在明知离心通风机应以税则号列8414593000(其他离心风机,进口关税税率10%)申报进口的情况下,为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目的,该公司财务经理Y与关务K合谋,采用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的方式,将公司进口离心通风机伪报成8414599099(其他风机、风扇,进口关税税率8%)申报进口。
最终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350万税款被追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
关务K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这是一份2018年9月份公布的判决书,仅做简单叙述,该企业有关务人员却仍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关务K成为直接责任人,即使他已经从公司离职2个月。
据原总经理L证言,当时风机进口事项由K具体操作,公司的报关部由财务总监X分管,采购是Y某,他们均没有向其汇报过这件事。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是无可厚非,但通过伪报品名和税则号列显然是法律意识淡薄,毫无风险意识。特别对于关务人员来说,最应该明白这些处置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对于商品归类来说,不仅仅是确定编码这么简单,编码关联着税率与监管条件,从商品信息的提供到商品编码的确认——

都记录着责任与风险

虽说刑事责任由关务一人背锅了,但不得不说关务的底线一定得知道而且要坚守,如果哪个关务再说领导不重视关务的,我觉得把这个案例推送总经理看一下,别这也不知道,那也不知道,出了事职位都不保。
复盘此案例

在商品归类里,你可能暂时欺骗,但不能保证永远不被发现

试想一下,海关有3年的稽查期限,以前有预归类决定,现在有预归类裁定,这些都可以向海关申请,而且是可以规避风险和责任;再不行税政调研,申请把税率降下来。会叫的孩子有奶喝,但是你叫都不叫,偷奶喝就会适得其反。

前任3

这案例的货物在青岛海关、西安海关、上海海关等多个海关申报,2008年5月,首次以税号2931000090向青岛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品名为“有机-无机化合物(塑料保水颗粒)”,其实际出口货物为缓释包膜氮磷钾复合肥,应归入税号31052000,出口税率为135%,走私成功。
在西安海关申报为“塑料保水颗粒”, 在青岛海关申报为“植物营养颗粒”,被天津海关、黄岛海关、青岛海关查过罚过;买单过,在西安海关查过被放过,谎称该批货物为塑料保水颗粒,隐瞒了其出口货物系复合肥料,出口需征收高额税款的事实,税号认定到38249099.90(当年税号)。2014年12月18日,L与其妻到西安海关投案自首,西安海关对立案侦查,新账旧账一起算。这里面案件经过就不一一叙说了。
直接看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3682万元

二、被告人L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为十年)

三、被告人L弟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西安海关缉私局扣押被告单位A公司及二被告人的现金128.20936万元,由西安海关上缴国库;

五、西安海关缉私局扣押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李刚的房屋、股权等财产,由西安海关缉私局依法予以处理;

六、被告单位未退缴的税款由西安海关缉私局依法继续追缴。

这里说一下A公司原股东、副总经理Z,他2012年9月离开公司,11月办理的离职手续。

Z证言证明,2005年A公司成立时,他在公司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采购业务,因为对产品和业务不熟悉,他不参与经营。因为他不负责生产,树脂在产品中的含量他不清楚。他不知道公司产品出口时怎样向海关申报,也不知道产品出口是否被海关查过,他本人也没有到过西安海关业务现场。虽然是副总经理但是什么都不知道,他自己也没有做违法的事情。他在公司期间也没有参与A公司伪报品名、走私化肥出口的活动。公司印章在统管部保管,用印时需要L审批后,由统管部盖章,如何进行审批他不知道,这是由统管部负责具体办理的。L不在公司时,主要通过电话、邮件审批用印,他没有审批用印的权力,也没有审批过用印申请。2012年11月初,因为与L经营理念不同,他和D的股权由L买断,他俩各拿255万元后退出公司。

做为前任,在这么重要的位置上,最后还能全身而退,复盘此案例,证据很重要,岗位也很重要,在其位谋其政,负责采购业务,似乎怎么也牵扯不上直接关联;但并不是其他的出事说不知道就万事大吉的。关务(归类专员)是直接关联的。

归类的世界里,往往都是一错定乾坤

写在最后,3个案例,3位前任,不同结果,作为关务人员,应思考如何守住自己职业的底线。不然

钱赚到了,人进去了

钱没赚到,背个大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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