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详解十大违约责任场景|民商事裁判规则
疫情之下的合同责任, 生活中遇到这些合同违约如何应对?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十分突出。交通中断、公共场所封禁、企业被政府要求延迟开工等,都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已签署的合同,构成违约。正常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因疫情引发的违约,违约方是否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呢?进一步说,原有的合同是否还应当继续履行下去,还是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呢?这是疫情带给合同履行的最根本的问题。《民法总则》《合同法》(包括其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处理原则,那就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其中,“不可抗力”原则回答了“因为疫情导致的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而“情势变更”则着重于原合同的后续处理,即合同是否可以予以变更或解除。
小编为大家系统解读了疫情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问题,同时也为大家设定了一些疫情可能导致的常见合同违约场景,并通过对于该场景的解读提供纠纷解决的可能方案。
几个重要的合同法律问题
01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结合具体的合同具体分析。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就属于“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指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法预见该事件。原则上,疫情暴发(尤其是全面暴发)后,疫情就不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因而,对于疫情暴发后签署的合同来说,疫情不应该再属于不可抗力。至于在发现疫情到全面暴发之间,针对具体合同,是否构成“不可预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该事件,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疫情暴发的阶段、合同履行的地域、相关政府部门实际采取的措施、前述因素与具体违约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
02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特提醒读者注意:第一,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免责,该不可抗力事件与违约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以及部分免责的具体程度,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正因如此,《合同法》也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如果放任损失扩大,就扩大的部分,受不可抗力影响而违约的一方并不能免责。
此外,“不可抗力”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前提是该“不可抗力”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依据:
《民法总则》
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03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疫情构成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答案是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某一合同下,如需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或者特征:(1)在订立合同后,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2)该客观情况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该事件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为便于理解“情势变更”,请同时参照问题76对“商业风险”的分析。
对“无法预见”的理解,和“不可抗力”中的“不可预见”一样。
“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本身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应当结合具体合同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或者说履约费用增加、利润减少的,不认为构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依据:
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04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情势变更”本身是赋予当事人一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原有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取决于法院的裁判。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裁判本质上是以公平分担为目的,在双方之间分担因为情势变更事件而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维护交易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目的,法院在认定某情形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以及具体变更的条件等问题上,非常谨慎。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尊重当事人的请求,二是尽可能避免主动介入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处置,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05
什么是商业风险?
一般来说,商业风险是指商业活动中固有的,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能够给商业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商业风险,如物价波动、供求关系改变、汇率涨落、消费观念升级。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最大的差别在于:首先,商业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其次,作为合同成立的客观环境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并未达到异常的程度,并没有根本性地改变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形。
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在可预见性、变化程度上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在相应的法律后果上也完全不同,由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后果等,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06
如果合同一方想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需提供哪些证据?
合同本身,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的公告,关于“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均属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这些公告通常可以从人民政府网站,卫生、交通部门网站获得。另外,某些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本身也有出具商事证明的惯例,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疫情公告、交通延运、延飞、取消等证明,来出具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明。
其中,疫情公告说明了疫情发生的时间、严重程度等,结合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用来初步说明合同订立时双方是否能合理预见到疫情的发生;“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则主要是用来证明疫情带来的影响。
但就具体合同而言,这些证明是否足以证明相关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违约方可以免责,还需结合具体的违约情形,需要考虑证明中的情形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原本是通过航空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那么公路或铁路方面的停运公告就无法作为合适的证据,因为公路或铁路停运与无法通过航空方式运输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地,卖方因为交货地点“封城”而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需要提供交货地点人民政府或交通部门发布的关于“封城”的公告,但如果交货日期远在公告之前的话,那么这一“封城”公告也无法证明不能交货是合理的。
依据:
《合同法》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7
如果合同一方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免除该义务,是否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如果不能证明疫情和无法履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以“发生疫情”为由要求免除付款义务,基本上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疫情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方“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在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线上支付还未普及的情况下,银行停止营业还有可能被认为“程序上确实导致无法付款”(即便如此,一旦疫情结束,银行也会恢复营业,这一无法付款的理由也不复存在),但普遍使用网银、支付宝等线上支付的情况下,疫情不仅不会导致无法付款,甚至都很难导致延迟付款。
疫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例如,如果当事人从事的是批发零售、旅游、展览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那么疫情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资金链紧张,但与合同本身无法履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
同上问。
几种生活中常见的合同违约
1
旅游服务合同:
小植和旅行社在2019年10月就春节期间海外旅行事项签署了旅游服务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额的交通以及住宿费用。临行前,旅行社告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该行程已经被取消,小植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解答:
如果疫情确实导致原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小植可以要求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旅游法》第67条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小植的合同是2019年10月签署的,在合同签署时,疫情确实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至于是否能适用《旅游法》第67条,还需看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例如,目的地国家已采取入境管理措施,过去14天内到访过中国的游客暂时禁止入境。旅游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小植可以要求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依据:
《旅游法》
第67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合同法》
第1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电影券使用合同:
小植获得了公司工会发放的若干电影兑换券。该券票面载明,每张兑换券可至特定区域内的影院售票窗口兑换一张电影票,有效期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过期作废。2020年2月开始,该区域内影院因疫情缘故停业。小植要求该兑换券的发行企业对该券的使用期限进行延长。兑换券发行企业予以拒绝,并表示疫情为不可抗力,发行企业不承担责任。兑换券发行企业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解答:
兑换券发行企业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但是不完整。如果双方无法就延期达成一致的话,小植(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工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履行部分的相对应的款项。
该电影兑换券上的使用规则是双方之间对电影兑换券如何使用的合同,从题述情形来看,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属于有效的约定,双方应按照诚信的原则予以执行。如果影院停业确实与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兑换券发行企业无法提供停业期间的兑换服务,也可以免除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鉴于影院停业,客观上该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下去,未履行部分的合同目的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小植(工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小植(工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在本合同情形下,也就是退款。当然,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法再恢复,但未履行的部分可以恢复,因此,小植(工会)要求发行企业退还未履行部分相应的款项,属于合理要求。
依据:
《合同法》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2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
3
婚宴预定合同:
小植在某酒店预定了春节期间的婚宴,并向酒店支付了合同金额的20%作为定金,酒店告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酒店无法再提供该婚宴服务,因疫情为不可抗力,酒店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解答:
不合理,酒店应当退还定金。
因为疫情而致当地政府颁令不得举办如婚宴等人群聚集活动,疫情可视为不可抗力(假设小植和酒店签署协议时疫情还未暴发),如果双方无法一致同意变更合同,那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酒店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即酒店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解除后,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包括小植已经支付的定金),双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小植有权要求酒店返还定金。
依据:
《合同法》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网络购物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小植在某网购平台订购N95防护口罩200个,下单付款后第二天小植就收到卖家短信,声称因订单需优先保障政府的采购指令,所以需要取消小植的订单,小植是否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解答:
小植不可据此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只能与卖家协商延期履行或有权要求退款。因为卖家以货物已由产地政府配给使用,优先供应疫区或医院等一线部门,无法履行网购订单之行为,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取消订单。
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在网购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经营者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该合法有效合同。但是,因疫情暴发,各地政府均作出应对,医疗物资优先供应疫区或医院等一线部门,经营者因此无法履行消费者网购订单并取消订单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依据:
《电子商务法》
第49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法》
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网络购物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小植在某网购平台高价购买防护服、消毒酒精等防护产品,但卖家迟迟未能发货,卖家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
视卖家实际情况而不同。
如同小植一样,众多消费者通过淘宝等平台购买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的各类口罩、防护用具等,但大多出现了卖家无法及时交货的情况。在延期交付的情形下,卖家应履行如下义务:(1)及时将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通知买方,如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则相应免除责任;(2)如不构成不可抗力,则应就合同后续履行及免责事项提出协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买方损失;(3)一旦疫情结束,应及时履行供货义务,但买方已明确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外;(4)如疫情结束后,原合同继续履行对其已明显不公平的,卖方可根据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提出或响应买方的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
卖方在以下情况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1)收到政府部门向其送达的征用书面通知(或类似文件),即将其生产的口罩等防护物资列入中央和地方应急储备,由政府统一调配,导致无法满足需求;(2)在优先满足征用数量后仍不足以向买家按约交货;(3)物流公司因政府通知而不能上门收件或送货。
卖家如在没有收到政府征用通知的情形下,或者即使收到了政府征用通知,但仍有能力向买家按约交货或者部分交货的,无论是否出于其他意图(如收款后故意压货获取资金沉淀利益、后续哄抬物价)而延期交货、拒不交货,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
《合同法》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
网络购物合同:
小植在疫情发生之前通过某卖家在某电商平台设立的店铺下单购买某软件并已付款,卖家未于约定时间内发货,小植催促卖家发货,卖家称因交通管制,无法通过物流公司进行发货,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小植可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
小植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卖家售卖的是软件产品,属于电子数据,一般而言,电子数据的存储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故卖家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传输软件本体,或是使用授权码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达成合同目的,则卖家履行合同并不因为疫情而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
如果小植购买的软件必须以光盘等有形介质进行存储和交付,则因为疫情而无法进行寄送(如物流企业被政府要求停止收件及送件)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卖家原本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卖家未及时通知小植,因此小植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
《合同法》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电子商务法》
第49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74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
租赁合同:
向小植承租房屋的小白春节前赴武汉旅游,归京途中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对此类情况并无约定,小植作为出租方是否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解答:
小植无权提前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下,承租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租金。承租方感染新冠肺炎,并不会影响其履行租房合同的义务;相应地,也不会导致该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如无双方明确约定,小植作为出租方无权提前终止合同。
依据:
《合同法》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
摄影服务合同:
2020年2月3日,小植与摄影工作室A公司签署了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约定双方于2020年2月28日共同前往内蒙古草原为小植拍摄婚纱照。现A公司通知小植,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请问A公司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解答:
公司不能以疫情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小植与A公司于2020年2月3日签署合同时,疫情已经较大规模地暴发,各地政府已经纷纷作出响应,将疫情列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对此双方均是明知的,对于疫情的发展及影响,双方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应当具有预期,所以,本次疫情对于小植和A公司并非不可预见,故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
依据:
《合同法》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
房屋买卖合同:
2019年8月,小植与小李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小李应于当年11月将房屋过户给小植,但小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0年1月,全国各地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当地房屋登记机关暂停了房屋过户办理,小李能否以疫情发生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解答:
小李不能以疫情发生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于小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期限为2019年11月,但小李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已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疫情发生于2020年1月,在小李迟延履行之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依据:
同上问。
10
家政服务合同:
小植与A公司于2019年12月签署了家政服务合同,A公司应于2020年1至3月期间为小植提供家庭保洁服务,小植为此支付了款项。2020年2月,A公司因违规经营被责令停业整改,未能继续提供家政服务。小植要求退款时,A公司以疫情为由,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疫情的发生能免除A公司的违约责任吗?
解答:
不能免除A公司的违约责任。
家政公司未能履行家政服务合同的原因是其被停业整改,丧失了履行能力。虽然其违约行为也发生在疫情期间,但与疫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依据:
同上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