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900万保险代理人都在关注……
前两天,银保监会下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从这个监管规定来看,900万保险代理人的格局即将发生变化了!
其实,这并不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了,这个规定在2015年就已经开始酝酿,当时编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标准,于是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整合,统一监管尺度。
早在2018年7月13日,这个规定就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昨天下发已经是第二次征求意见了,可见监管对这个规定的审慎程度。
针对前后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变化,浮生君来给大家细数一下。
第1条到20条中值得注意:
第九条要求保险业高管的亲属,如果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需符合“履职回避”规定,避免从中牟取私利。“朝中有人好办事”的局面,得改一改。
第十条要求区域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从之前规定的1000万,提升至了2000万,提高了准入门槛,避免出现鱼龙混杂。
第十一条增加了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规范名称要求,因为普通消费者很多都搞不清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
第21条到35条中没有特别大的改变,唯一可以注意的就是,对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管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增多了。
第36条到第68条中值得注意:
原先规定中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这次把这条删除了。
增加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要求。
由此可见,监管更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这项提出已经有5年之久的制度,也许要动真格的了!
第69条到第80条中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有效期时间要求,之前这个有效期规定是3年。
此次之所以会去掉有效期的要求,也是落实监管一直在提的“放管服”,激发企业活力。当然,取消3年有效期的规定不代表放松监管,相关的监管手段还会进一步完善。
第81条到113条中值得注意的是,特别新增了对保险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行为合法合规以及行政处分的具体要求。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监管不光是下决心要加强对保险业乱象的监管,也在注重加强对自身的监管。
虽然规定里的变化和重点不少,但大多是和机构以及监管有关,最值得我们普通人注意的就是这个"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进。
在这次的监管规定第三十九条中提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这是监管首次提出加速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什么叫独立代理人?
国内消费者可能比较陌生,包括很多保险业务员自己也不是特别清楚。
在2018年的时候,也就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已经对独立代理人进行了定义:
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任何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选择接受多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没有组织业绩考核压力,没有管理约束,可以更为自由灵活地为投保人进行保险规划,选择认为最适合客户的产品进行销售。而且可以从保险公司那获得完整的直接佣金,不必因为层层组织结构而"被剥皮"。
因此,独立保险代理人在欧美等成熟保险市场很普遍,最优秀的保险业务员很多会选择做独立保险代理人,自己做自己的老板。
美国是公认的保险大国,有着丰富的保险执业体系,而独立代理人是美国非常重要的保险力量。全美有70%的保险业务来自不到20万的独立代理人,每年创造5000亿美元的保费,人均产能高达200万美元,是我国专属代理人平均业绩的数十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独立代理人既包括独立代理的"自然人",也包括独立代理的"法人",而我们现在说的独立代理人,则是类似于美国独立代理"自然人"的意思。
独立代理人因为灵活性高,不受保险公司管理约束,可选产品丰富,在营销层面上,相比于独家代理机构具有绝对的优势。但也这因为如此,独立代理人对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是缺乏忠诚度的,在产品选择上会受到其他因素干扰。
反观国内,我们说国内现在有900万保险代理人,实际上说的是"专属代理人",隶属于某一家保险公司,代表的是这家保险公司的利益。
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只是处在一个概念的阶段,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来指导独立代理人的工作,此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提加快推进,有望真正推动国内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发展。
可以预见,900万保险代理人的格局,即将迎来变化,对我们普通消费者而言,也会多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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