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规定,这些行为应行政拘留

     2020年4月29日修订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审议通过,从9月1日起,有6种行为将会被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这六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一是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梨林镇张某将固体废物从外地运入,责令后仍向农田抛洒,属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是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注:汽修等产生废油漆、废机油及包装物的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未交给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置,就构成了行政拘留的行为。

四是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注:刘某无经营许可证收集存储废机油,将废机油作为脱模剂销售,属于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五是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9月1日起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漆桶等未经批准销售出库。

六是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除故意扬撒,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设施场所封闭不严、破损和管理问题造成外,机加工、汽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乳化液收集处置溢流、抛洒、渗漏造成土壤污染,废油漆桶未密闭有机污染物挥发造成大气污染也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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