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表”收入金额不一致,你们遇到过吗?
【例】A公司向B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借入款项1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每月31日支付利息,年利率6%,但由于疫情原因,A公司经营不善于2020年8月份停工,利息已无力支付,那么B公司该如何财税处理呢?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A公司有证据证明经营不善无法正常支付利息,因此B公司会计上不能确认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B公司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B公司也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税会形成的差异原因是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遵循不同的规则,要各自按照税会规定分别进行处理,会计是会计,税务是税务。这样就会形成财务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收入额与应税收入额不同,B公司可能要做好向税务机关说明的准备。三张表数据不一致是很可能发生的,并不一定真的错了。
我经常会遇到有学员反馈,说税务人员给他们打电话,三张表收入金额不一致不行,必须要修改报表,你们遇到过类似情况吗?有的话,请留言吧!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