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王坚:污染地块土壤危险废物特性鉴别问题与建议
摘要
本报告从土壤开展危废鉴别的问题提出、政策原因、危废鉴别技术体系、污染土壤危险废物鉴别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下文字阐述是根据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王坚博士的部分报告内容整理而成,请参考PPT全面理解。
王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副主任,长期从事污染场地风险防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技术研究与实践工作。
污染地块土壤是否做危废鉴别的争议由来已久。2007年,部分地区地方政策较为严格,规定“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土壤按照危险废物管理”,2008版《危险废物名录》(代码900-043-49)中规定“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 作为危废管理,长期以来都是按照本名录中“只有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污染土壤做危废鉴定,其他都是按照其资源属性就是土壤”进行规定。2016版《危险废物名录》删除了本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土壤开展危废鉴别的政策原因是以下三条规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3提出“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6.1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有关规定“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这两条一是界定了土壤和固废,二是鼓励原位修复、鼓励保持土壤资源属性的修复技术,限制异位修复。史上最严格的新《固废法》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将受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
污染地块中某些重污染土壤是具有毒性和危害的,某些可能具有危废特征的,常见的鉴别和浸出毒性的标准见表格PPT第7页。
开发需求情况下土壤修复工期短,避免基坑二次挖掘,土壤是不回填的。建材利用是目前的一个主流去向,这也是鉴别的需求。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重污染土壤具有危废特性,污染土壤异地处理、排放需求,危废鉴别的时间和成本问题,造成了土壤危险废物鉴别问题成为了土壤修复行业的问题。
GB5085.7、HJ/T298 是针对工业生产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规定基于固体废物成分相对稳定的前提,而土壤具有空间变异性,污染分布非常不均匀,导致采样量、采样时间、结果判断和限值标准等问题。
重污染土壤管理如果按照危废管理,好处是风险更好控制,缺点是费用昂贵,进一步加剧危废处置能力不足的矛盾;按照土壤治理,好处是能够保持土壤资源属性,缺点是原地处理环境污染风险增大。
最后,针对构建污染地块土壤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加强对具有危废特性的重污染土壤的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由于土壤具有资源属性,与固体废物有本质不同,修订后的鉴别技术标准给与一定考虑,避免“过度鉴别、检测”,强化对重污染土壤治理、管控、处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