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特别授权,律师也不能擅自为当事人做主
昨天看到一位同行的发文,说对方律师竟然代替自己的当事人签名上诉,而且法院还立案受理了。很多网友评论说没有毛病呀,特别授权代理包含了帮当事人上诉,自然也包括代理律师替当事人签名。可事实上律师这样做,既违背了律师执业道德操守,还可能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以民事上诉状来说,代理律师与当事人签订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不假,但是上诉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代理律师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上诉的诉求。不能说未经过当事人审查确认,代理律师就替当事人签字以后送至法院立案,万一代理律师的诉请与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举个例子,比如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5万元。被告对归还本金100万元没有意见,只是对支付45万元的利息不服,代理律师擅自将上诉请求定为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显然是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特别授权中,也包含与对方和解。但是当事人对于和解是附带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并不会明确的写在授权委托书上。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主张赔偿20万元,代理律师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擅自以10万元与对方和解,事后当事人追责,代理律师拿出特别授权委托书来抗辩。这样的纠纷,我想当地司法局是不会认可代理律师的说法的。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文字游戏套路当事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侥幸逃脱了法律制裁,其名誉也必将受到严重损害,对长期执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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