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Phone开发者自杀案:前妻翟某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割财产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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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笔者认为,苏享茂前妻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苏、翟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涉财产分割部分)自始无效,苏享茂无须支付1300万的财产给翟某某。

声明:本文探讨的资料前提,暂时只能以当事人苏享茂及其家人在相关媒体所公布信息为限,假定目前媒体公布的信息都是真实且比较完整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文仅仅从刑法角度进行理论探讨,信息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就在这几天,一则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因个人婚姻问题不堪压力自杀的新闻传遍中文互联网,据苏享茂的遗书显示,其因为被前妻翟某某要挟:一是苏享茂有漏税行为,一是其所办企业有非法经营的嫌疑,如果苏享茂不支付1000万(外加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其前妻翟某某就通过亲戚关系立案,因此,遭受要挟的苏不得不签订离婚协议,同意巨额赔偿,但最终不堪压力自杀。

关于本案,网上的讨论已经非常之多,比如苏的偷税漏税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所经营的企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这些问题,网上已有非常多的讨论,笔者较认同的观点即是著名婚姻关系法律专家吴杰臻律师的观点:漏税和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都是不是太需要担心的问题。

(吴杰臻律师:《传WePhone创始人自杀遭前妻勒索1000万:婚姻是最危险的社会关系之一》)①

因此,本文并不想就这两个问题纠结过多,笔者根据目前公众媒体报道的有限信息,讨论本案最重要的两个核心问题:1.翟某某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2.翟某某与苏享茂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1.翟某某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翟某某极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而且翟某某涉嫌敲诈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了当事人不堪压力自杀的严重后果,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从翟某某若被定罪的角度出发探讨。)

先看看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要挟方法,是掌握了被害人的把柄、个人隐私或者其违法、犯罪线索,而加以要挟,强行要求被害人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其财产。而观察本案目前所知的有限信息,翟某某所掌握的把柄,就是苏享茂很在乎的那几个问题——漏税和非法经营,以及坐牢的结果。此种把柄,不管性质如何,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从目前的资料显示,翟某某在要挟苏享茂的过程中,具体的行为方式如下(请注意相关事件的时间线):

第一,翟某某给苏享茂发送过相关信息谈到苏享茂所开发的wephone涉嫌非法经营,翟某某还自称其有亲戚可以让公安立案,威胁:“协议必须今晚或明天前,否则周一就会有事情发生在你(苏享茂)身上”,索要高达1300万的财产,见苏享茂个人社交账号公开截图如下,注意,此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和15日。

第二,翟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让苏享茂产生惧怕心理,还发了一张网易新闻的相关报道,可谓用尽手段。

第三,笔者认为将苏享茂推向深渊的杀手锏,是据苏享茂社交账号公开遗书所述,翟某某请了一位极无操守的“流氓律师”反复“恐吓”。

(苏享茂个人社交账号公布的遗书截图)

这种关键时候的律师出场,对于一名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其话语权和震慑力无疑是巨大的,对于漏税和非法经营行为,律师所述无疑是更有威慑力的要挟,此案中,作为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律师出面为翟某某的敲诈勒索背书,使苏享茂陷入了一种不可挽回的恐惧,该参与要挟的律师或许会构成翟某某的共犯,所以翟某某所聘请的律师到底和苏享茂说了什么,这很关键。具体详情,相信已有司法机关介入,我们拭目以待。

另外,根据苏享茂自己的遗书所述,其因为翟某某的敲诈勒索而产生了极大地困扰,在酒店躲了几天。(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调取苏享茂当时在酒店的开房登记记录等信息,作为佐证相关事实的证据之一。)

笔者在此穿插说一个较深入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司法判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争议,行为人为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此事件,先有离婚协议,然后翟某某根据离婚协议所享有的1000万补偿款请求权,向苏享茂索偿,翟某某即使有相关胁迫行为,其行为也很难被定罪。相关司法判例见(2016)冀03刑终102号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②

为此,笔者专门查阅了本案网络所公开的所有资料,本案中,翟某某向被害人苏享茂敲诈勒索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显示是在7月14日和7月15日,而离婚协议是在7月18日。也就是说,涉嫌敲诈勒索在前,离婚协议在后,其离婚协议内容(补偿翟某某一套海南房产和1000万元,先支付660万),完全和敲诈勒索内容相符,因此根据目前所公布之消息,翟某某采取敲诈勒索的方式,要求1300万的巨额财产,导致了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涉嫌敲诈勒索罪。

(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时间:2017年7月15日)

(离婚协议截图:时间2017年7月18日)

通过以上几种行为,翟某某达到了其敲诈勒索的目的,成果也就是目前媒体报道的那份离婚协议书(请再次注意离婚协议的时间:2017年7月18日)。

2.这份让苏享茂自杀的离婚协议(仅财产分割部分),是否有效?

而这份离婚协议(涉财产分割部分),即使是有双方的签字、按指纹,由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的盖章,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此份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仅自始无效,当事人翟某某还可能面临极其严重的刑事处罚。而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已经获得行政机关认可而解除,但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却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自始无效,这也是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关于民事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的案例在国内较为常见,如原告王永旺与被告刘志成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纠纷案,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王永旺并未借被告刘志成220000元现金,但被告等人胁迫原告为被告出具了220000元欠条,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被告依据该欠条从原告处索要的20000元现金亦应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确认该欠条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还有李一成与廖香元、祖兴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和陕西国安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董勇、黄万彪、马学良确认承揽合同无效纠纷案等。

同时,即使最终翟某某不被司法机关认定敲诈勒索罪,苏、翟所签财产协议也可以被撤销,笔者咨询著名婚姻关系法律专家吴杰臻律师,其表示,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苏享茂在其2017年9月公开在社交媒体的遗书中,无比真切表达了对这份离婚协议的悔恨,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协议签订才两个月,不足一年,苏完全有权利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在苏享茂已离开了人世,但是若能证明胁迫情形的存在,其财产继承人(如苏享茂的父母)有权提起撤销协议之诉讼。(前提是通过专业律师固定相关证据,如申请调取全部聊天记录、核实聊天记录双方是否为当事人等)

正如delink一位开发者在微博所言:这事,不能就这么完了。

这是一个令人惋惜的案例,相信相关司法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笔者在此根据目前所得资料,仅仅作一个刑事法律领域的理论探讨,相关资料、信息以最终官方公布为准!

最后,愿逝者安息,公正永存!

(2017年9月11日,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曾杰,感谢吴杰臻律师、张王宏律师等为本文提供支持)

资料引用:

①吴杰臻律师:《传WePhone创始人自杀遭前妻勒索1000万:婚姻是最危险的社会关系之一》

②谢政敏律师:《敲诈勒索罪无罪裁判要旨汇总(2017版)》

END-

<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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