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实施,网络交易使用电子合同有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其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规共1260条。
其中,合同编占525条,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了超过300条,但继续落实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更是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作出规定。使得网络交易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合同订立上,对电子合同书面形式属性、成立条件、订立时间及地点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合同履行上,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网络交易双方的重要凭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线上签约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依据,弥补了司法实践因《合同法》中未对互联网交易规范作出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加速了电子合同的应用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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