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人士为什么要选择离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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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将信托制度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利用离岸信托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具有独特的优势。借助离岸信托这一架构,委托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挑选最适合自己的离岸地、法律制度及司法体系等,以达成自己渴望的信托目的。比如,没有信托制度或信托制度不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居民可以设立离岸信托,充分利用开曼群岛、中国香港地区等发达的信托法制及灵活的信托工具;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居民也可以借助离岸地更加宽松、友好的法律制度或环境,摆脱国内法对信托架构的严苛管制与束缚,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的优势,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分配与传承。相比国内信托,离岸信托通常具有哪些独特的优势呢?

1

规避本国政治风险

离岸信托适用的是委托人所在国之外的离岸地法律,管理的信托资产也一般位于离岸地,而全球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等政治非常稳定,政权更迭风险极低,而且全球化程度高,深度融入国际社会,没有外汇进出管制或管制很少,即便出现政治风险,资产也能快速转移,政治风险的影响比较有限。因此,高净值人士能够通过离岸信托,享受离岸地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规避委托人本国的政治风险。对于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的国家和地区的委托人来说,这一功能无疑是离岸信托极具吸引力的主要原因。

2

信托保密性更为严格

信托是英国人为了规避英国封建制度对土地等财产转让的限制而创造的工具,从诞生之初,信托就天然具有保密基因。尽管随着信托制度尤其是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信托的隐秘性逐渐减弱,但作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安排,第三人通常难以获悉信托的具体情况。与国内信托相比,离岸信托的保密性更高,委托人在境外设立的信托,难以被委托人所在国知悉。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如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对当地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信息均采取保密措施。当处理某些不便于以个人名义办理的海外投资交易或家族事务时,离岸信托是方便得力的选择。正因为如此,一些高净值人士希望设立离岸信托来持有财富,并维护家族财富的私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烦恼。

3

资产保护程度更高

离岸信托的资产保护程度非常高。一些离岸金融中心非常注重对信托委托人的保护,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给债权人撤销信托设置严格的期限限制或条件障碍,有些离岸地甚至将债权人举证委托人逃避债务的证明标准提高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大大加强了对信托财产的保护,有效防止了信托财产被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如库克群岛《1984年国际信托法》第13条规定,跨国信托并不因委托人的破产而无效或可撤销,债权人如果要证明存在欺诈,必须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举证委托人基于对该原告的欺诈意图才将资产转移到信托,并且这一转移行为导致了委托人的破产。显然,对债权人而言,这一标准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这一规定使得库克群岛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资产保护信托的设立地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也有类似的规定,包括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设置了严格条件、特别免除了法定继承权条件、允许委托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规定信托可以存续360年等。

离岸资产保护信托

近年来,离岸资产保护信托(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s,OAPTs,也可译为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受到美国高净值人士的热捧,与这类信托强大的资产保护功能密切相关。

资产保护信托又称为自益型禁止挥霍信托(self-settled spendthrift trusts),是一种自由裁量权信托。信托文本授予受托人进行利益分配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形中可以限制或禁止对受益人(由设立信托的委托人担任)分配信托利益。很长一段时间里,委托人无法在美国设立资产保护信托,因为美国信托法不允许委托人设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挥霍信托(spendthrift trusts),否则,禁止挥霍条款将不发生效力。而且,这一信托架构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转移,能够被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撤销。

为绕开这一限制,许多美国人开始在境外离岸地设立资产保护信托。离岸资产保护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境外资产交付信托,以避免潜在债权人对其追索的一种资产保护方法。许多离岸地的法律法规对委托人非常友好,并不禁止自益型禁止挥霍信托,并且对委托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作了严格限制,加之债权人跨境诉讼既需负担巨大的诉讼成本,也面临着离岸地法院判决结果的高度不确定性,因此,通过设立离岸资产保护信托,能够较好地实现资产保护的目的。

(资料来源:新财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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