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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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企业外部的合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主体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
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总体可分为在订立、履行两个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1、未对合同对方资质进行审查,未对合同对方信用进行审查。
2、未按内部程序履行签订手续。
3、合同先履行后签订,先签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等,合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影响合同效力。
4、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
5、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
6、需办理备案、公证的合同未办理相关手续。
7、对内容尚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盖章。
8、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
9、合同文本不当。
(1)主要条款不完备。
(2)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条款:如合同或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代理人超越权限;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
(3)责任限制条款不合理。
(4)仲裁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
(5)合同双方/各方责任等条款约定不清晰。
(6)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或不利于公司利益。
(7)代理范围/权限不明。
(8)未约定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9)特殊类型合同文本不当。如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器材/资料的归属不明、交易衍生费用分担不明、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确、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归属不明;工程建设合同,未对施工过程中的报批、补偿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通信设施租赁合同,对通信设施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维修/升级约定不明;商标许可合同的商标授权期限不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专利转让/许可范围不明、专利权利时效不明、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和风险分享/分担不明、专利授权期限不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期限和方式约定不清,等等。
10、保证人、代理人资格不合格。
(二)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1、向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
2、未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
3、在合同履行中,对方发生违约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4、在合同履行中,对对方的异议未及时依约做出回应
5、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留有效的法律文件。
6、怠于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7、怠于行使求偿权:在对方已经违约或履行期限届满前预期违约时,不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8、怠于行使代位权:当我公司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我公司造成损害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9、怠于行使解除权:对于依法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权保护我方利益;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现后,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10、怠于行使撤销权: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销权;当我公司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我公司造成损害时,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11、怠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对不同法律风险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针对合同的程序性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和优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流程和制度。首先要明确合同管理各环节的流程、风险控制点及相关的岗位职责。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管理各环节的流程,并在各个环节中嵌入适当、足量的风险控制点,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将流程和风险控制点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并明确规定该部门、该岗位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将合同管理各环节的流程、风险控制点及相关的岗位职责,合同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规定。这是建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
保障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要保障相关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权。判断某种合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损害后果的大小,以及采取措施防范并解决合同法律风险,都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因此,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且应当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重要性和主导作用,保证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要加强法律培训和防范制度的宣传。为了保证合同法律风险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得到顺利执行并切实发挥作用,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培训,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宣传,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编制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并对重要岗位进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上岗培训。
要加强防范流程和制度执行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企业应确保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流程和制度,在执行时得到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考虑用技术手段保障其执行,比如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化软件中对合同管理各环节设置法律风险防范的流程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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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创共享法律风险管理产品的运作合约》
第一条 法律风险管理产品创享社(以下简称“创享社”)是一个由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和法务等人员(以下简称“创友”),组成的共创共享团队。
创享社的宗旨是汇集众人之智慧,打造有关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产品;并由参与共创的创友依约享有相应权益。
本团队是自愿组合型集体,并不存在法定登记程序和法定主体资格。
第二条 创享社经召开成员大会方式(线上和线下结合同时进行),一致通过决议成立。
第三条 所有参与创享社的人员,均承诺严格遵守规则所约定的内容;若有违反,承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 全体创友一致决议并授权,由创享社的社长代表守约成员对违约成员进行追究责任(包括社内处理和代表诉讼)。
第五条 全体人员一致约定,有关本合约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首先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一致选择向本合约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条 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自加入团队之日始,对经成员会议决的工作安排,累计3次及其以上不能按时依约完成的,一律清退出团队,且不得要求享有任何产品权益、不得要求任何其他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自加入团队之日始,对团队所开发的任何产品,未经创享社社长许可、或者成员大会决议许可,绝对不允许通过网络、书刊、电视等任何渠道和任何方式进行传播,若有违反,一律清退出团队,且不得要求享有任何产品权益、不得要求任何其他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自加入团队之日始,不同产品组的成员之间,不允许通过任何途径索要和传递所开发的产品,若有违反,一律清退出团队,且不得要求享有任何产品权益、不得要求任何其他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所开发的产品成果,只能在同一产品组的成员之间流转,且负有直接向创享社社长递交所开发产品成果和为开发所收集基础资料成果;不得向包括副社长在内的非本组产品开发成员递交和流转。
副社长接受社长的领导和安排,但不得直接索要和接收非本人参与组产品的开发成果和基础资料;组长接受相应主管副社长、社长的领导和安排,可以流转和接收本人参与组产品的开发成果和基础资料。
所有参与共创共享工作、且遵守约定的成员,对汇总后的产品,为本人业务(不能提供和出售给本人外的人员使用,更不能作为所在律所和单位整体使用),可以向现场展示使用(必须当场展示、当场收回,并防止被复印和拍摄等);可以摘取所有产品一定比例的内容,用于本人业务拓展工作。
对已经成功开发的本人业务(限法律风险管理项目),需要使用相应产品的全部内容,必须在使用前向社长或者指定管理人报备,并提供用户签署的保密协议。
全体成员一致授权创享项目发起人李贵友,组织对第一期产品通过技术加工,打造成“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并运营市场供需工作。
所有参与共创共享工作、且遵守约定的成员,对“法律风险管理系统”的经营利润均享有分配权;本权利只限本人享有,不可继承、不可流转。关于详细分配规则,将通过成员大会另行制定。
所有参与成员,无论是否退出团队,均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
任何成员违反上述有关义务部分的约定内容,须按每一次违约行为对应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给其他守约成员;扣除维权成本后的违约金,由全体守约成员平均分配。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本合约的内容及其他事宜表决,将通过工具钉钉创建的群内公示(群号为:11718409,群名为:法律风控产品创享社),通过工具QQ创建的群内投票表决(群号为:671195685,群名为:法律风控产品创享社)。对相关内容和表决,经过图像截取后打印出来,并经创享社10名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后,即可作为相关内容和决议的证据。
其他未尽事宜,将在后续通过成员大会议决。
第八条 本合约内容适合于任何时候加入的成员。
第九条 本合约内容只有成员大会才能进行议决修订。
第十条 本合约内容于2017年9月29日表决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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