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字起源感悟“灋”之真谛

“法”字古体写为“灋”,此字生僻冷静,一般字典并未收录,中国权威辞典《辞海》载明“法”字条目“法”与“灋”为一字,“法”即“灋”也。

  对于“法”字起源,学术界观点杂然纷陈,笔者近见中华法律文化网刊载韩国学者孙晟教授的《关于“法”字的起源》的文章,颇觉新鲜。孙晟教授乃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法学院院长,韩国韩中法学会会长,可谓学富五车,德高望重,其考证古体字“灋”字最早出现于公元前1000年康王时代大盂鼎,“灋”字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水”,一是“去”,一是“廌”。“水”字有两种意涵,分别是“神圣”和“惩罚”。惩罚之意,可从《淮南子》中找到证据,其他的一些书也有相应证据,从天文学角度研究水含有神圣意蕴。“去”字可解释为“弓箭”,把“去”看作是“祭器”祭礼。“去”字古时有祝告崇拜之意。三千多年前,女巫主持祭祀大礼,用弓箭来进行占卜,按当时的精神氛围下可释读为祭礼。最后对于“廌”字的解释,大部分古文学家把廌看成是动物,一种因由是把“廌”视为图腾,古代各民族、各国人民都会把一种动物看成是图腾。而孙晟教授认为解释为动物并不妥贴,应解释为“主持祭礼的人”。孙晟教授对于“灋”字的结论是:以三千多年前精神氛围论,“灋”字表示神圣的地方举行祭礼的祭祀的人。

  对于“法”字起源的说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孙晟教授观点仅是一家之言,但其潜心研究,呕心沥血,考证有据,对于“法”字起源的说法很是精辟,不无道理。笔者在此基础上展开丰富的想像,从中感悟“灋”的精髓,“法”之真谛。古体字“灋”造字结构形式在六书之中应属会意字。《说文解字》序中说:“会意者,比类会谊,以见指伪,武信是也。”会意字的结构特点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体字集合起来,或者是用两个以上偏旁组合成字的表示一个新的意义造字法。由此可见,“灋”字由 “水”、“去”和“廌”三部分组成,三个字没有任何原则就形成一个字,肯定有三个字可以组合在一起的动机或理由。寻找这个动机,就是寻找“法”字起源的道路,从中感悟 “灋”字的精髓与真谛。“灋”字最先出现于公元前1000年康王时代的大盂鼎,综合当时的历史、天文、地理、神话等因素,联系孙晟教授关于“灋”字的解释再结合造字形式,“灋”字本意是否可设想是古人在描绘的一个祭礼祭祀场景: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者,手持弓箭,在河边或祭坛等场所主持神圣的祭礼祭祀活动,用弓箭作为吉祥祭器祭神、祭祖或进行公祭,这个祭礼场面和举动体现了先人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和对邪恶的惩罚之意,同时体现一种公平正义精神,体现先人对人类美好理想的追求向往。

  我想,这大概正是古人造“灋”字所表现的本意和精髓所在。“灋”字反映三千年前人们对祭礼祭祀的态度,那时主持祭祀的祭祀长兼具沟通天神与主持刑罚的两大权力,“灋”字所表现的正是那个时代的精神氛围。如今,人类社会从远古蛮荒走进了法治时代,“灋”也变成了“法”,现代社会之中的“法”具有法律、法度、规范、处罚、效法之意,“法”字也真正成为法治、法院、法官的代名词,经过三四千年的演变,我想古人之“灋”与今人之“法”的精髓真谛依然一脉相承。其一,执法者必须具有权威,品格优秀。庞德有言“法律并不要求每个为民者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作为执法者的法官就当客观中立、细致冷静、刚正不阿,应当凭着良知裁判是非,本着爱心扶危济困,本着清心培养浩然正气,公正执法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给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希望。其二,执法者必须执法严明,公正廉洁。对于律法者而言,行使司法权,其职责就是行法、护法、捍卫法律弘扬法治,在奉行法律中,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气节,依法办案、铁面无私、心存正义、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真正做到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其三,执法者必须具有司法智慧,心中永远闪耀着理想之灯。对于律法者而言,为民执法,一身正气,裁判案件应当明察秋毫、触类旁通,运用法律充满思辩、机智和艺术创造,这种智慧是深深地根植于渊博的学识、深邃思想,理性的思维方式及对法律职业尊荣基础之中。在法律神圣事业之中,始终坚定信念,为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理想而矢志奋斗,百折不挠。

  从古人造字“灋”的本意和结构形式去体会今天“法”的精髓真谛,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嫌,但中国汉字博大精深,先哲聪明智慧,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理想境界,从中似乎有所感悟,但愿执法者不愧为炎黄子孙,高高扬起法律正义之剑,为民主与法治而矢志不渝的奋斗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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