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未办成事后应当返还所收财物吗
分析:托人办事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对于托人办事者在给付了钱财后事情没有办成导致的法律纠纷也时常发生,实务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能有三种判决。
第一,驳回原告方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上述案例中原告托被告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是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判决受托方返还钱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所谓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3)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4)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根据。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钱财,是基于被告承诺可以办成退休事宜,但是在两次收受钱财后却没有办成此事,被告获得了利益,但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该利益,原告受有损失,并且和被告的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返还所获利益。
第三,判决被告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两者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上述案例如果被告是在不可能存在未原告办理委托事项的可能性的前提下,虚假向原告承诺可以办理,收取原告钱财,导致原告以为被告可以办成此事,并且实际向被告交付钱财,此种情况下,被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应当构成诈骗罪。